人民網北京10月23日電 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楊臨萍做客人民網強國論壇,以“維護網民合法權益 依法懲治網絡侵權”為題與網友進行在線交流。
楊臨萍說,互聯網的特征、法律法規(guī)的相對滯后是造成網民網絡法律法規(guī)意識相對淡薄的原因。互聯網作為一個虛擬世界和數字化的存在,匿名性始終存在。一些人認為匿名就意味著無所顧忌、為所欲為。生活實踐永遠先于法律規(guī)范,這是永恒的矛盾。在這種空檔期,法律法規(guī)的相對滯后會使人有放縱行為的意識和免責的僥幸,認為互聯網是法外之地。解決這個問題的措施很多,每個人應明白,任何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都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自由意味著秩序,權利意味著責任。
針對網民提到的網絡侵權案件中被告賠償責任的問題,楊臨萍認為應遵循公平正義的原則,即,增加違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
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權人應予賠償。所謂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和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律師費用。在網絡侵權案件中,被告利用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所造成的財產損失,以及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均難以證明。這就會造成實際上有財產損失,判決卻不能支持。根據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案件的特征,司法解釋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這一規(guī)定為人民法院切實保護受害人利益、懲罰侵權人提供了依據。
楊臨萍表示,從目前的案件來看,利用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案件中,除了賠償損失外,都會用到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者恢復名譽等責任方式。對于這些責任方式,如果被告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網絡上發(fā)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書的方式執(zhí)行,并由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費用。人民法院采取這種方式也會注意保護受害人的隱私,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曹歡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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