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我省《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正式出臺,這項舉措在中國屬于首創。錯案責任終身追究,意味著我省高院將在全國率先給握有“生殺大權”的法官戴上“金箍”。根據《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今后無論法官升遷或者退休,都將為判錯的案件承擔責任,判錯案將受到免職、撤職、通報、追責等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英國思想家培根告誡人們: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時光已過去了幾個世紀,我們似乎仍未能及時阻止“水源”的污染,佘祥林、趙作海、滕興善、孫邵華……每個名字背后都對應著一段不堪回首的往事,都意味著法律的“水源”遭受一次污染。
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權利的規范,代表著社會的公平與正義,而執法者則是法律的具體履行人,肩負著履行社會公正的責任和義務。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往往需要經歷偵查、起訴、一審、二審、復核、申訴等一系列復雜程序,而這些程序設置的本身,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保障司法公正。即使如此,冤假錯案的發生仍幾乎在所難免,除了完善制度、加強監督之外,案件具體經辦人的責任追究因此顯得不可或缺。
遺憾的是,冤假錯案屢見不鮮,執法犯法時有耳聞,但似乎很少看到哪一個執法者因此而承擔相應的責任。冤假錯案的受害者歷盡艱辛沉冤昭雪,司法機關內部卻因時光流逝物是人非,當初的具體經辦人要么告老還鄉頤養天年,要么早已升遷異地為官,國家賠償因此成為唯一的補償。然而,如果執法者的行為不能得到有效的約束,如果不公正的判決不用承擔相應責任,公民的權益如何保障?法律的公正又將如何體現?
毋庸諱言,某些執法者樂于行使公權力,卻并不愿意對行使職權過程中的個人失誤甚至瀆職行為負責,而在針對執法者的約束規定中,也缺少相應的針對工作失誤的具體罰則。于是,即使執法者個人失誤造成不當后果,大多也只是“國家賠償”了事。也就是說,無論執法者的個人行為對社會帶來怎樣的危害,最終還是要慷國家之慨,而個人毫發無損。在這種缺少具體罰則的制度氛圍中,執法者很難對手中的權力產生應有的敬畏,久而久之,執法越界乃至執法犯法似乎不可避免。
今年兩會中,各地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冤假錯案應接受法律制裁的聲音不絕于耳,引發諸多代表委員的強烈共鳴。這一方面體現了法治理念的進步,但另一方面也說明,冤假錯案仍普遍存在,其所激起的巨大負面影響不容忽視。冤假錯案的發生涉及很多方面,其中既有“有罪推定”的慣性思維,也有重指控輕辯護的控辯失衡庭審結構,還有因“疑罪從無”原則虛置導致的“疑罪從輕”、“疑罪從掛”。這些因素疊加在一起,倘若制度問責再付之闕如,如何避免冤假錯案的程序糾錯機制失靈?
如果說制度性缺陷的解決尚需假以時日,明確具體經辦人的責任追究勢在必行——如果錯案是由于法官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引起的,必須從嚴追究責任。省高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王宏昌解釋,在錯案標準的界定、錯案范圍的涵蓋上要力求嚴謹慎重、規范有據,既要能防止法官違法、枉法去辦錯案,同時又保護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裁判權,不影響法官辦案積極性。恰如培根在《論司法》中所說:“我們知道法律體現著正義,但這也要人能正確地運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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