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并施行。首先要予以肯定的是,作為全國性的校車管理條例,從無到有,實現了零的突破。
而從條例全文來看,基本是把現有的相關規定加以梳理,做出了一些原則性規定??紤]地區之間、城鄉之間存在不同情況,政策制定者在確立全國普遍適用的校車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時,也給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具體辦法留出較大空間。故而,在校車問題上,各地還需制定因地制宜的細則。
一是,有條件的地方,應承擔起更大的配置校車的責任。條例強調要大力發展公共交通,滿足學生交通需要,但中小學生要坐校車,是因為校車有特別安全的設施,一旦發生危險,一般不會危及生命安全。
而且,校車也可減少家長接送孩子造成的道路擁堵問題。根據條例,高中學生上下學不納入校車服務范圍,同時鼓勵幼兒就近入園、家長接送,“特殊情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而住得遠的幼兒園孩子與備戰高考的高中生同樣需要家長接送,這種家長接送是最容易占用城市有限道路資源的。倡議者“配校車、減私車、化擁堵”的初衷,在各地的具體辦法中,應得到體現。
最重要的一點是,條例在校車的購置、運行經費上規定得十分模糊。如第三條中規定:“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到底財政承擔多少、其中由中央地方各承擔多少,沒有答案。
過去“教育投入占GDP4%”的目標,提了近20年,直到今年方有望實現。只有明確投入,才能確保種種美好愿景的落實,對于這一民生首善之舉,相關部門必須盡快出臺具體辦法,同時制定明確的懲戒措施,完善問責機制,不可推諉以致最后無人對此負責。
二是,容許學校自購校車和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的規定,還可在各地實踐中進一步細化。如第九條中規定:“學??梢耘鋫湫\嚒R婪ㄔO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這種服務如何收費,條例沒有提及。
學校自購校車(幼兒園除外),理論上說很不現實。如果每個學校都購置校車,則可能上下學時路上都是擁擠的校車。再者,學校辦學經費本就十分緊張,購置校車的經費與司機費用誰來承擔,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又能補助多少,需要盡快明確。從南京六合區等地的校車運營模式來看,政府、企業“八二分擔”的方式也是有效的。對這些地方的校車嘗試,不能視而不見。
三是,有條件的地方,需要保證校車的專用性。條例把重點放在農村、學校、個體經營者上面,校車的專用性被忽略了。可能出現校車上下學接送學生、平時接送成年人的非唯一性的問題,校車保養得不到保障,安全也就成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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