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監管的關鍵在于,如何創造法律和社會環境,讓企業自覺自愿地生產優質產品,不敢生產偽劣產品。
據媒體報道,對“毒膠囊”的專項整治業已開始,然而在最直接的專業法——《藥品管理法》中,卻幾乎找不到懲戒的依據。有學者提出要細化法律。
毒膠囊事件曝光后,看見兩種有意思的觀點。
其一說,我國食品藥品監管人員共計8萬人左右,卻監管著全國近5000家藥品生產企業、40萬家藥品流通企業、17000家醫療器械企業、3400多家化妝品企業、2000多家保健食品生產企業,以及230萬家餐飲企業。如此龐大的企業數量,與8萬名監管人員形成鮮明對照,即便是抽檢,恐怕也做不到監管的全覆蓋。
這種人海戰術的思路,有些部門看了,一定會極力支持,他們可以借機向國家要人、要權、要錢。同樣的觀念,廣泛存在于政府各部門。筆者到政府部門調研,經常聽到同樣的話:老鼠太多了,我們抓不過來。
其實,并不是執法者越多越好。這首先意味著人民的負擔越重,同時,如果法治和監督環境沒有太大的改善,執法者多了,也意味著法外施手的幾率也會增多。一旦出現違法行為,或許很多執法者的興趣點在于罰款和利益,而不是執法。
第二種觀點是,我國藥品監管法中,針對毒膠囊條款,確實需要細化法律。這是走上了“法海戰術”的路子。這種觀點,有些部門看了,也會力挺。他們會說:你看,不是我們不執法,是法律缺失。如果細心研讀,就會發現,雖然現行法中沒有針對毒膠囊的具體條款,但存在概括性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藥品必須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準確。”我國什么時候批準,可以用工業明膠冒充食用明膠?他們使用工業明膠,有記錄嗎?
該法七十五條還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工業明膠冒充食用明膠生產的藥品,解釋上至少可以納入“劣藥”吧?據此完全可以進行充分和必要的處罰。
藥品監管的根本問題不在于監管部門人手多少,也不在于法律不盡完善。關鍵在于,如何創造法律和社會環境,讓企業自覺自愿地生產優質產品,不敢生產偽劣產品。再多的貓,也捕不盡老鼠,關鍵是鏟除滋生老鼠的土壤。
何兵(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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