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勞教制度更應當算積極的政治影響、社會影響的“大賬”,而不應僅看部門利益等“小賬”。期待將來在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啟動立法改革,通過立法對勞動教養(yǎng)進行司法化、法治化改造。
據中國之聲記者從權威部門獲悉,在甘肅、山東、江蘇、河南的四個城市正在進行勞教制度的改革試點,試點工作由違法行為矯治委員會負責,此項試點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關于印發(fā)《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委員會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進行的。
輿論千呼萬喚的勞教制度改革,終于邁出了一步,這是一個可喜的開始。近期的“唐慧事件”,使改革勞教制度成為輿論普遍的呼吁。有關部門此刻釋放的改革信號,無疑是對民眾呼聲的積極回應,符合建設法治社會的方向。
應該說,經過多年的討論,勞教制度改革的條件已經成熟,缺的就是決心和行動。如今的改革試點,讓公眾看到了希望。
目前尚不清楚這四個城市改革試點的具體內容和實際效果,從媒體公布的南京市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委員會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構成看,與以前的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十分類似,具體辦事機構和地點仍設在公安機關。這與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處分措施,必須“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來裁判”相去甚遠。這也讓人有些擔心,勞教制度改革的“第一步”,會邁出怎樣的步子?
多年來,對于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存與廢及其改革路徑,人們進行了深入討論。近年來,對于“以違法行為矯治取代勞動教養(yǎng),將勞動教養(yǎng)改造納入法治化軌道”,各界基本達成共識。但遺憾的是,由于部門利益等原因,《違法行為矯治法》歷經7年討論,迄今尚未成型。
而勞教制度面臨的問題,首先就是合法性問題。目前,其法律依據仍為1957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yǎng)的決定》。但在我國《立法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頒布后,勞動教養(yǎng)已遭遇不合法的質疑。因此,當務之急是盡快制定《違法行為矯治法》,以違法行為矯治取代勞教,將勞動教養(yǎng)納入法治化軌道。
以違法行為矯治取代勞教,并不僅僅是名稱的改變。比之勞動教養(yǎng),其適用對象應大大縮小,主要適用于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或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分、但又具有較大人身危險性的人員等。其適用期限亦應縮短為最長不超過一年半,執(zhí)行方式上應實行開放或者半開放。更重要的是,在適用程序上必須進行司法化、訴訟化改造,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進行審查決定,并保障被矯治人享有充分的辯護權,增加相應救濟程序等。
其實,回顧歷史,立足當下,勞教制度的存廢,絕非簡單的法律問題,改革勞教制度更應當算積極的政治影響、社會影響的“大賬”,而不應僅看部門利益等“小賬”。如今,勞教制度改革已經破冰,在4地已經開始試點,全面的改革或許已經不遠。
也期待,將來在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啟動立法改革,通過立法對勞動教養(yǎng)進行司法化、法治化改造。唯有如此,才能脫胎換骨,適應國際人權公約及我國法治發(fā)展的要求。(新京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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