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空難真相的還原,這不僅是對遇難者家屬的最大告慰,也直接決定著各方責任的厘定,以及原被告雙方各自的合法權益。
時隔八年,包頭空難索賠仍處于“現在進行時”。10月9日,這起國內首例空難集體訴訟案在北京二中院開庭,作為公平、公正的仲裁者,法院如何開啟空難民事賠償領域的正義先河,堪稱意義重大。
此刻,相較于對生命無價的感慨,以及人均四百余萬的索賠數額,更為關鍵的,是對空難真相的還原,這不僅是對遇難者家屬的最大告慰,也直接決定著各方責任的厘定,以及原被告雙方各自的合法權益。畢竟,法庭是一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地方。
令人遺憾的是,恰恰是在事實認定上,從媒體報道來看,真相目前依然撲朔迷離。
比如,對遇難乘客的賠償限額,從2006年為界,從7萬元到40萬元,是一個巨大跨越,但相較于國際水平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目前賠償數額依然偏低。也正是基于這一考慮,2004年包頭空難后,東方航空公司沒有按照當時7萬元的賠償標準,而是給出了21.1萬元的賠償數額;2010年伊春空難后,河南航空公司也沒有按照40萬元的賠償標準,而是給出了96萬元的賠償數額。不管是雙方博弈也罷,抑或是良心發現也好,實際賠償突破法律限額的現象,值得立法者深思。
就本案而言,重心顯然不僅僅是對現行法律的反思問題。需要明確的是,上述賠償限額,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體現了對乘客相對弱勢一方的保護。反之,根據我國《民航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經證明,航空運輸中的損失是由于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這就意味著,如果有證據表明,航空公司存在過錯,那么40萬元的賠償限額就有可能被突破,遇害者家屬在現有法律框架內也能獲得相對合理的賠償;同樣,如果航空公司沒有過錯,那么,個案只能適用現行法律,遇害者家屬也不能以生命無價漫天要價。
這就是事故調查報告的價值,也是我們強調真相的意義。沒有真相,何來公平?沒有真相,何來和解?在這個意義上,弱勢的一方應該意識到,真相是自己的道義起點;強勢的一方更應該明白,唯有從真相出發,才能不被法外責任綁架。當然,對相關調查機構來說,如何盡快給出真相,這更是一個職業責任的問題。
?。R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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