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陽春春城街道城郊村部分村民因為2003年未參加新農合,被村里開除“村籍”,選舉權、村民福利待遇被剝奪。村民為此上訪多年無果。近日,當地官員稱,村委會的做法是錯誤的,將盡快協調處理好此事。(據《南方農村報》)
新農合本是一項惠民工程,也是自愿參加的,以此為理由開除“村籍”,是完全違法的,是與憲法和法律完全背離的,還意味著依附于村民身份之上的權利被完全剝奪,其應享受的選舉權、福利權也完全喪失,導致這一行為產生的原因值得剖析。
當一項工作納入績效考核,并有了量化指標之后,就很容易步入行政強迫的陷阱中。新農合的高參保率,部分地方達到100%的高指標,背后還有著諸多的故事:一些地方為了完成任務,要么大量作假,比如先由村集體墊付,然后采取報假賬的方式套出來;還有的地方,就采取開除“村籍”的做法實施強推。
雖然在法律上,村民委員會不是一級政府機構,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但在實際中,自治組織的行政化傾向十分嚴重,自治組織的性質也逐步朝著鄉鎮政府的派出機構方向變化,不但要完成大量的行政分攤任務,比如各種稅費的征收,各種基金的收取,以及計劃生育、社會管理、經濟發展等方方面面,而且其決策和管理受到各種干擾,導致許多違法現象不斷發生。
所以,只有解決了村民自治行政化傾向這個問題,讓自治權得到回歸,開除“村籍”的違法行為才會失去市場。(堂吉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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