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16日深圳保釣游行中,來自河南周口農村的李某成了警方通緝的暴力砸車者。事后,他說:“如果當時發生戰爭,哪怕讓我當炮灰我也愿意。”而李某曾是個老實勤快的保安,熱心做義工。幾乎所有認識他的人,都很難將他與“違法”、“犯罪”、“拘留”這些詞聯系起來。(10月17日《中國青年報》)
不懷疑李某“愛國”的真誠,也不懷疑李某平時是個“好人”,可為什么“好人”會違法作惡、在游行當天暴力砸車呢?這不僅需要他個人深思,也值得整個社會反思。
在我看來,首先是教育的缺失。教育要著意告訴人們如何識破謊言,不僅是他人的謊言,還有自己的謊言。“愛國”和“守法”是不沖突的,當某些打著愛國旗號的行為違犯了法律時,那肯定是其中夾雜著難以言說的私貨了。西安砸傷日系車主的蔡洋以“我是愛國”自辯,北航打人教授韓德強的“大象走路哪顧得了螞蟻蟑螂”之論,即是如此。
校園教育也沒有告訴人們如何在腦中繃緊弦,抵抗群體情緒的同化。在集體行動中,人的情緒容易被點燃,尤其是在“愛國”、“自由”等口號的感召下,個人的責任虛無化,易受到他人影響,由于有了“替天行道”的虛幻正義感,又有了“法不責眾”的底氣,違法行為就容易發生。
其次,是常識的斷裂。愛國應先愛國民,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愛國才不至于成為害國,這本是常識。其實,早在五四運動時,時任北大教授的梁漱溟先生就強調“每個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超越于法律之上”,胡適后來也有“萬國之上還有人類在”的振聾發聵之言,遺憾的是,那些常識和教訓在經過了時代的變遷后,多被世人所遺忘。
最后,是政府的不作為。幾年來,“愛國”游行屢有發生,對于此類群體性活動,政府本應及時拿出有效的應對措施,可在個別地方,砸車打人的事件還是發生了多起。雖然在西安受重傷的日系車主李建利放棄了對公安局不作為的起訴,但這并不意味其責任就不該被追究。如何補償受損民眾、如何界定公安機關在游行中的責任應盡早提上日程。
該反思的不僅是打著愛國旗號砸車傷人的行為,還有這種行為背后的深層邏輯。打人砸車者會受到法律的懲處,但需要“補課”的,不僅是他們。(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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