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12月24日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服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禮儀;不得鼓掌、喧嘩、哄鬧、隨意走動;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等等。
其實在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并無禁止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用微博直播庭審的規定,只是賦予了法官對違反庭審秩序的人員進行處罰的權力。而之所以在司法解釋要規定未經許可微博直播是違反庭審秩序,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主要考慮到實踐中,個別訴訟參與人當庭利用電腦、手機等‘直播’庭審情況,試圖引發輿論關注、炒作,制造‘輿論壓力’,這顯然干擾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
從微博直播可能會干擾法庭審理,造成“輿論審判”這個角度,法院禁止微博直播庭審,確有一定道理,因為直播可能激發輿論熱議,對法官審判產生壓力,從而不能依據自身內心判定來斷案。但是,這不能說微博直播就有百害而無一利,微博直播庭審也有助于法庭審理的公開透明,從而監督法官公正審判,杜絕暗箱操作,增強公民對于判決的信服力,這個作用在今天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情形下意義尤其重大。因而,對于微博直播庭審要一分為二來看待,必須在防范“輿論審判”和監督司法公正之間取得平衡。
以英國為例,英國司法機關歷來對于“輿論審判”充滿警惕,過去,有的媒體報道正在審理的案件也受到法官的制裁。而在1981年開始實施的英國《藐視法庭法令》,法庭上禁止攝像、拍照和錄音。 但是,在2010年12月16日,倫敦威斯敏斯特地方法院舉行的一個聽證會上,法庭允許記者使用推特進行實時報道。英格蘭和威爾士首席大法官伊格爾爵士就是否允許記者在法庭上使用推特等網絡工具公布了暫行指導意見。意見稱,人們可以向法官申請在法庭上通過“不突兀的、安靜的”手持設備,以“實時文字訊息”的方式發布微博,法官必須考慮這一申請是否會“干擾司法行政”,并根據每個案子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批準。而允許在法庭上使用實時文字通訊的最主要目的是“使媒體能夠制作公正、準確的報道”。當然,記者發推特不能干擾了庭審,發布推特使用的智能電話不能干擾法庭自身的記錄設備。
其實,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有關是否允許微博直播庭審就引發過激烈爭議,而許多地方法院也對微博直播庭審進行過有益的探索。山東萊陽法院自2011年3月以來,先后通過微博直播過各類案件20多起,受到民眾的好評。而廣東省高級法院明確要求,該院每個合議庭每年至少要選擇一個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庭審進行微博直播,廣東省高院院長鄭鄂認為,“毫無保留、原汁原味的公開充分顯示了法院接受監督的誠意。”他還說,司法不能提“網”色變,莫把網友當成對立面,要讓微博成為司法與民意對話的橋梁。
所以,我們大可不必將微博直播庭審視為洪水猛獸,避之唯恐不及。而是要盡量減少直播的負面影響,而凸顯其監督司法公正審判的“正能量”。現在,最高法院將對兩者的平衡的權力交由法官自由衡量——“經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可以微博直播。這或許有一定的道理,法官更有能力來取舍中間的利弊得失。但這是建立在法官品德高尚的基礎之上,而實踐表明,多數人是監督他人容易,監督自己則難,讓法官自己來取舍自己審判的案件,他總之趨向于不直播為好。所以,我以為,要實現兩者之間的平衡,則須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限制,個人認為從這幾點進行限制為好:一是規定諸如社會影響大的案件等一些類型的案件,應當允許公民和媒體直播;二是規定經當事人雙方同意的,應當允許公民和媒體直播;三是要求法院自身要經常選擇一些案件進行直播;四是對于法官不允許公民和記者進行直播的決定,公民和記者可以申訴,有一個合法的救濟渠道。(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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