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初,地方政府部門“突擊花錢”亂象再現。有媒體記者近日在福建、江蘇、廣東、廣西等地采訪發現,一些單位仍存在年初“粗線條”制訂預算、年末突擊花錢甚至亂花錢、違規花錢現象,且花錢方式也呈現隱蔽之勢。
年底突擊花錢現象凸顯當前財政預算體系積弊。在“重分配、輕管理”模式下,地方預算支出因
其缺乏透明度而屢遭詬病,亟待通過嚴格預算編制、加強外部監管等舉措給予厘清,將稅費資金切實納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性循環之中。
在輿論監督壓力下,一些部門絞盡腦汁“隱蔽花錢”,不惜采取年底先到消費場所開具發票、來年再進行實質性消費的“障眼法”來逃避突擊花錢的指責。但這些形式上的所謂變通,并沒有在實質上遏制住預算支出濫用的勢頭,反而讓公款消費的腐敗之風借此蔓延。不可否認,我國預算撥款與使用時間“錯位”強化了財政年底突擊花錢現象。根據1995年正式執行的《預算法》,我國預算年度實行歷年制,即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國內負責預算審批的立法機構,即各級人大年度大會召開時間一般在3月,再加上后續審批流程,行政部門預算最快也要等到當年4月才能得到批準。如此一來,本為一整年劃撥的預算卻要在后續三分之二年度內支出,這在客觀上加劇了“年初無錢可花、年底無處花錢”的矛盾。此外,財政部門多以“基數加增長”的簡單方式決策,進一步助長了預算經費“跨年度作廢”特征,各地方部門紛紛采取預算上報“虛高”,以備審批機構“砍削”、為來年預算“加碼”的做法,是為歲末年初腐敗消費驟增的另一重要原因。
財政資金源于廣大納稅人,由政府部門代為統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遺憾的是,財稅體制設計疏漏卻讓財政資金流向偏離了所有者期待的最佳路徑,滋生了代理人越位濫用的病灶。需要指出的是,基于各部門銜接等現實問題,國內重新核定財政年度難免牽涉眾多,不可能在短期內實現預算劃撥與使用期限“合拍”。而且,時間錯位也并非財政資金濫用問題的主因,預算劃撥的緩滯可以通過發行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予以技術調節,而預算編制不明晰、執行不到位、監督不完善等制度性漏洞才是財政資金年底不合理使用的根本癥結所在。
目前我國預算編制的支出標準體系相對滯后,明細設置籠統,部分預算資金因可執行性不強而難以投入使用,以至于年初看似縝密的預算計劃卻與實踐脫鉤,導致大量預算資金在年底堆砌,一些部門不得不挖空心思突擊花掉這部分預算內經費,由此造成社會資源浪費。就此而言,只有打破財政預算封閉運作的流程,并將其放置于廣大民眾的監督框架之內,才是推動財政資金使用有度的正途。其中的突破口就在于,在預算編制過程中設立嚴格的預算編制問責制,對于民眾質疑較多、且經查實無法支出的預算一律上收,并要求相關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在預算審議過程中,實行人大對預算的管理權從程序性監督向實質性監督過渡,將預算中的熱點與難點列為專項調查審核對象,通過各種公示渠道向民眾告之,并誠懇接受眾議,做到及時解答與糾偏。
可見,管好民眾“錢袋子”的關鍵就是要還權于民,將預算支出由編制、審核到使用各環節都置于民眾監管視線之下。唯有如此,針對年底財政突擊花錢的爭議之聲才可能自動消弭。(馬紅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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