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過后,有網友在微博上爆料稱,家鄉的一些企業通過打高壓深井的方式,將工業廢水和污水排向地下,這一“絕后”的惡劣現象引起了人們的強烈共鳴。公益人士因此在微博上發起了“地下水污染調查”活動。
地下排污并非一個新現象,也并不處于相關法規的視線之外。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明確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有此類行為的,可處以多種行政處罰,環保部門還可以指定有資質的機構對污染后果進行治理,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但在現實中,法律的嚴格規定未能得到有效實施,究其原因,在于法律把防止和治理地下水污染的責任全部壓在了地方政府及其環保機構身上。這種押寶式的做法,顯然效果有限。一些企業之所以敢于向地下排污,不僅在于地下水體是一種“無主”的環境資源,還在于地方政府出于稅收的需要,對違法企業往往采取縱容的態度。地方政府的默許和縱容,客觀上導致執法主體的缺失。沒有執法者,法律與一紙空文無異。
向地下水污染宣戰,就面臨著這樣一種困境。有監管能力和執法資格的機構,缺乏執法的動力和積極性。深受水污染之害的老百姓,又沒有發言權、沒有打官司的能力。環保公益組織雖然既有積極性,又有相應的資源,但受困于法律的規定,不能作為原告對違法企業開展訴訟,而只能“依法支持”相關訴訟行為。環保公益訴訟的受限,客觀上抑制了公眾對水污染防治的參與。這種制度設計的后果,讓環境污染的違法者和防治者處于更加不平衡的境地。
地下水體像空氣一樣,不屬于特定的個人或群體。但是,地下水污染和空氣污染,卻會使特定的人群受到損害。對水污染和大氣污染的相關訴訟,如果執行過于嚴苛的主體適格要求,只能由受害者作為原告,則實際上訴訟即難以展開。這也是各地環保法庭難以起到更大作用的主要原因。在公眾參與的熱情受到壓抑、參與管道被壓縮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獨力承擔水污染防治的重任,往往表現得有心無力甚至根本就無心。其后果,必然是水污染和大氣污染的進一步惡化。在地下水污染問題上開展一場“宣戰”,僅有公眾的呼吁和媒體的監督恐怕是不行的。只有讓更多的人以水體和大氣的“主人”身份行動起來,對違法者施加強大的壓力,排污企業的違法成本才會大幅提高,作奸犯科的空間才能大幅壓縮。只有為環保公益訴訟松綁,法律之劍才能閃耀其鋒芒。也只有以立法的方式讓公眾積極有效地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美麗中國的愿景才能早日得以實現。(蔡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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