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2月20日,陳海波駕駛客車帶人前往山西,當晚9時30分到達山西舊關收費站時被攔截,根據山西省規定,晚上8時至凌晨6時禁止7座以上客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21日中午,陳海波被發現死于車內,車內還有一個未熄滅的火爐。山西省公安廳鑒定結論為陳海波心血中碳氧血紅蛋白飽和度為71.2%,死因為一氧化碳中毒。
陳海波死于一氧化碳中毒應無多少疑問,但中毒的原因顯然因為天寒地凍,他不得不在車廂內升火取暖。前方4公里處就是陳海波一行的目的地,高速交警寧肯讓一車人步行下高速,也不肯讓他們的車輛前行半步。
“晚上8時至凌晨6時禁止7座以上客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道理何在?為防止疲勞駕駛、保證行車安全,公安部曾要求凌晨2點到5點營運臥鋪客車停車休息,山西省不僅將這一規定擴大到所有7座以上客車,而且將禁行時間從3個小時延長至10個小時。看上去是為了更好地保證行車安全,其實是一種懶政。
當不盡合理的規定遇上機械的執法,悲劇便難以避免。禁行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行車安全,而不是故意刁難司機。高速交警允許陳海波駕駛車輛到前方4公里處下高速,或者允許他們返回服務區休息,難道就違反了規定、損害了執法的尊嚴嗎?但他們選擇了機械性執法。實際上,山西省同時規定,對于距離目的地2小時以內車程且晚12時前可以到達的,經交警進行安全檢查登記后可予以放行??墒?,這一變通措施被當事交警置之腦后,他們只管攔截車輛,而對于車輛停駛后一車人怎樣辦,他們則不管不問。
陳海波死于一氧化碳中毒和天寒地凍,但與執法者的冷漠不無關系。據悉,這起事故引起山西省公安廳的高度重視,目前已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希望他們不僅調查清楚當事交警的責任,而且借此反思高速公路相關禁行規定。
(晏揚 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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