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百余藝術家籌款8472萬元捐給紅會,要求定向捐給青城山市,但該筆善款被紅會用于建設博愛家園。事發2年后,紅會公布善款去向,稱雖未按指定項目使用,但與捐贈人意愿總體一致。(詳見今日《河南商報》A14版)
這種說法恐怕很難成立。捐贈是在2008年,“博愛家園”項目是在2011年1月正式啟動,定向捐贈時,這個項目還沒出現,何來“總體意愿一致”?更何況,藝術家們明確表達的意愿是“希望善款能通過中國紅十字會用于災區學校和醫院的重建工作”。從2008年到2011年1月善款長期被閑置,這難道也是捐贈人的“意愿”?
“博愛家園”項目的內容之一是“防災減災”,因此就認為“意愿一致”,這種借口不僅不能打消百姓的顧慮,反而讓人愈發擔憂紅十字會慈善透明的問題。公開透明不僅僅只是道德上的自我要求,更重要的是取決于監督和懲處的力度。因此,我們不禁要問:誰來監督紅會對善款的利用?這種更改行為該不該受到追責?
在《慈善法》尚未出臺之前,對于紅會的責任人,也應該考慮予以行政追責。畢竟,紅會擁有官方身份,一個官方機構屢屢出現問題,其管理者卻不承擔任何責任,這顯然說不過去。(醫生 但純)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