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且擱置國家賠償最后金額多少這樣的話題,支付國家賠償之后,是否就意味著案件的終結?與張高平叔侄一樣,多數冤假錯案的沉冤昭雪都是一個漫長而艱辛的過程,如果執法者的行為不能得到有效的約束,如果不公正的判決不用承擔相應責任,公民的權益如何保障?法律的公正又將如何體現?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輝、張高平再審改判無罪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國家賠償金110萬余元。據《南方周末》報道,當初經辦此案的聶海芬現在的職務仍是大隊長,依然在一線工作。
張高平叔侄對國家賠償的金額并不滿意,然而律師卻告訴他“200多萬的賠償已經是歷來國家賠償的最高限,如果對賠償不滿意,可以在一個月的有效申訴期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暫且擱置國家賠償最后金額多少這樣的話題,我更關心的問題是,支付國家賠償之后,是否就意味著案件的終結?當人們因國家賠償標準莫衷一是的時候,“女神探”聶海芬巋然不動的消息看起來是那么刺眼。實際上,自從冤案曝光的那一刻起,聶海芬就宛如人間蒸發般沒有半點消息,她在這起案件中究竟扮演了怎樣的角色,又該因此而承擔怎樣的責任?時至今日,公眾依然無從得知。一起社會影響巨大的冤案,如果最終只是留下獲得多少國家賠償的談資,是否顯得過于輕飄淺薄?個人闖禍國家買單,如何能避免悲劇的再次發生?
毫無疑問,《國家賠償法》是救濟法而不是責任法。因此,其關注的重點只能是如何確保賠償款到位,而不是如何追究失職官員的責任。盡管如此,這也絕不意味著,個人權力使用不當所造成的后果只能慷國家之慨。如果說國家賠償事例的增多,對于民眾意味著權益更加受到尊重和得到保障的話,屢屢出現的冤假錯案則足以說明,權力擁有者在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力時還缺少一種有效的制約,以至于缺乏對權力足夠的敬畏,而這正是侵權事件時有發生的重要誘因。
與張高平叔侄一樣,多數冤假錯案的沉冤昭雪都是一個漫長而艱辛的過程,如果執法者的行為不能得到有效的約束,如果不公正的判決不用承擔相應責任,公民的權益如何保障?法律的公正又將如何體現?
國家賠償上的限令很多人感到難以接受,實際上,國家賠償使用的是全體納稅人的錢,額度并非越高越好。對那些由于個人違法行為導致的國家賠償,沒有任何理由要求全體納稅人買單,完全可以在國家賠償之后實施個人追償。如果國家賠償囿于部門財力難以實現的話,不妨將賠償機關確定為一級地方政府,這不僅可以簡化辦理程序、保障費用支付,而且也是國家賠償題中之義——國家賠償涉及國家責任,由政府承擔實至名歸,這實際上也正是很多國家較為普遍的做法。由政府統一賠償,再結合過錯大小,對違法使用職權者進行責任追究以及個人追償,這樣的做法顯然比當事機關的自糾自查、自理自賠更加容易實現,也更能引以為戒。
從這種角度來說,作出國家賠償并不意味著冤假錯案的結束,而應視為下一步責任追究的開始。 (評論員 趙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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