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徹底解決窨井蓋傷人問題,必須首先從法律、政策等制度上入手,向各個管理部門施以最大的壓力,一旦出現窨井傷人、“殺人”事故,那些熟視無睹、麻木不仁的官員必須立即辭職,以種種借口逃避責任的政府部門必須道歉并賠償損失,那些不認真管護窨井的工人必須為此負刑事責任。 (詳細報道見大河報5月27日A04版)
窨井蓋傷人的新聞并不鮮見,曾經有鄭州市民墜入窨井死亡,作為被告的市政部門被判賠幾十萬元。這不,鄭州連日雨中,至少又有5人掉進一個無蓋窨井中。昨日上午,周口市區一交叉路口附近一窨井蓋被雨水沖“跑”,幾個騎車的人先后“中招”。而長沙市日前則發生了窨井蓋缺失致一女死亡一事。 (詳細報道見大河報5月27日A04版)
因窨井蓋大張口導致人員受傷甚至死亡的現象早已是全國各個城市的通病,每年都有發生,媒體上年年都有討論,其表面原因無非是井蓋安裝不牢固導致傾斜或錯位、小偷偷走井蓋后沒有及時補上、窨井蓋質量太差一軋就爛、下暴雨時井蓋被雨水沖開等;深層原因也無非是“地下管網混亂”、“多頭管理”、“職責不清”、“對小偷打擊不力”、“個別管護人員責任心不強”等老套子,因長期停留在這種認識水平上,因窨井蓋而受傷甚至送命的越來越多,而且至今無法看到解決問題的希望!
世界各地的城市都有窨井蓋,人家的為啥都能管好,我們為啥卻管不好?究其原因,是因為我們對窨井的管理部門的要求太低、他們感受到的壓力太小了。看看人家是怎樣做的吧——
在美國和加拿大,不論水、電、氣、污水、交通及電信,地下通道的管理統一歸市政一家。任何一位美國公民在馬路上發現有井蓋丟失,就可以去法院起訴負責城市管理的公共事務局行政瀆職。如果因窨井導致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責任官員將被迫辭職。
在日本,1947年《日本國家賠償法》中規定:凡是因窨井蓋的設置或管理上的瑕疵造成了傷害,無論設置人、管理人是否盡到義務,國家或公共團體均應負賠償責任。也許正是這個原因,一位中國游客在日本看到了這樣的場景:一條街道的工人舉著旗子揮來揮去,讓行人和車輛慢行,另一個工人正在對稍微有一點傾斜的窨井蓋進行加固!工人告訴他,如果不馬上修好導致人員受傷,他們會丟掉飯碗的!
英國多賽特郡韋斯特貝市73歲的老人克里斯蒂娜·沃克,今年2月在接孫女的路上不小心被突起的窨井蓋絆倒,摔斷了手臂,此事被當地媒體報道后在該市引起不小的轟動,連多賽特郡政府也急忙出面和他取得聯系,真誠地向他道歉!
在臺北市,由于發生了窨井蓋傷人事故,多家媒體進行了嚴厲的譴責,市政府不得不自2008年5月啟動“路平專案”,其中一項就是強制天然氣與自來水井蓋之外的其他窨井蓋降到正常路面40厘米以下,且帶有記錄著產品序號、埋設坐標、埋入日期、埋設工程公司、危險指示等資料的特殊識別模塊。需要維修時,工人只需手持模塊讀取天線,就能快速找到深埋于地底下的井蓋。
看看我們這里,窨井大張口傷人后,輕者往往自嘆倒霉,回家自己養傷,即使導致路人死亡,也從來沒聽說哪個責任人因此負刑事責任,更沒有聽說哪個責任部門的頭頭因此丟官。原因在哪里?看看受害者都是哪些人就明白了——絕大多數是騎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的,其次是行人,基本上就是缺乏話語權,對政策、法律制定影響力很小的弱勢群體。
由此可見,要想徹底解決窨井蓋傷人問題,必須首先從法律、政策等制度上入手,向各個管理部門施以最大的壓力,一旦出現窨井傷人、“殺人”事故,那些熟視無睹、麻木不仁的官員將不得不立即辭職,以種種借口逃避責任的政府部門必須賠償損失,那些不認真管護窨井的工人必須負刑事責任。只有這樣,管理部門才能引起重視,轉變工作思路,改“亡羊補牢”為未雨綢繆,把事故隱患提前排除。(評論員 岳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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