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友報料,韶關始興縣連續兩任水利局局長都因受賄落馬,巧合的是,行賄他們的人中都有該縣政協委員段凱兵。如今,兩任局長身陷囹圄,而段卻至今未被追刑責。經調查,記者證實了網帖內容。(5月26日《南方都市報》)
受賄與行賄,是一根藤上結出的“并蒂毒花”。受賄是腐敗的常見形式,行賄則是受賄的直接誘因。“雞蛋留縫”該鞭撻,“蒼蠅亂叮”也應唾棄。正因如此,對行賄與受賄同罰,既寄寓了公眾的公平訴求與正義期許,也體現在了司法設計中。
因此,段凱兵的政協委員被撤銷,卻免于刑責,委實有些匪夷所思。按理說,段凱兵的投機行徑,已涉嫌行賄罪,依法當被究責,可他為何幾近“全身而退”?
這或與行賄處理偏輕的“裁量慣性”有關。盡管行賄罪為禍不淺,但就現實考量,無論是查處率,還是量刑尺度,力度之小都無法和受賄罪相比。
就成因而言,行賄雖可恨,卻動機復雜:有的是想牟利;有的則是迫于無奈,花錢消災,比如百姓在辦事蓋章時,不得不“意思”一下,以求通融……在潛規則盛行的環境中,行賄或帶些許被裹挾的成分。慮及現實,行賄動輒被視作“弱者的無奈選擇”,更易于被包容。
從法律角度看,行賄罪一般定罪較輕。為便于偵破案件,司法部門可能會將行賄與受賄“隔離”、分化瓦解,對“污點證人”適度豁免。更何況,有些行賄是“釣魚式反腐”,它并未“獲得不正當利益”,故不在受罰之列。
段凱兵未被追責,是否是因配合取證而被“從寬處理”,還是被無理由優待,目前不得而知。但可肯定的是,就算因酌情減免,也不能罔顧法規,完全免責。違法不究,只會損害法律威信,也預埋了腐敗的引線。
正如專家所說:“嚴懲受賄卻又寬縱行賄,如此反腐跟‘開著水龍頭拖地’毫無兩樣。”受賄落馬,行賄免責,只能造成負向激勵,也會侵蝕反腐制度的肌體。(職員 佘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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