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江蘇、四川和遼寧分別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其中,江蘇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320元調整到1480元;四川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4檔,最高檔提高到1200元;遼寧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100元調整到1300元。至此,2013年以來,全國已有18個省市上調了最低工資標準。
我國1993年確立最低工資制度,社會各界爭議不斷,贊成者有之,批評者也不乏其人。有企業老總明確提出最低工資制度增加中小企業壓力,保證勞動者的工作才是關鍵,建議取消最低工資標準,更有經濟學家認為最低工資制度種禍根。不過,隨著社會進步和人們權益意識的提升,最低工資存廢之爭煙消云散,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成為社會主流觀點。
那么,我們該陶醉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再次提升嗎?放眼各地,最低工資標準在執行中常常發生異化——最低工資標準往往成為最高工資標準,結合這樣的怪象和公眾的期待,筆者以為,應謹防最低工資標準“摻水”。
不少地方都出現了為了獲取更多的利潤,把所謂包吃、包住及各種補貼也當作工資合并計算,以此蒙騙打工者,致使打工者的工資實際上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事情。一些企業采取延長勞動時間、提高勞動定額等方式來規避最低工資制度,使其在執行中異化——最低工資標準往往成為最高工資標準。
因此,在最低工資標準中,不僅要保證最低工資標準的落地,還要認識到,最該關注的不應是“最高一檔的最低工資標準”,而應是“最低一檔的最低工資標準”。最短的木板決定了木桶的容量,最低一檔工資標準決定了該地區勞動者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
不僅要提高最低工資標準,還要制定最低工資制度的合理增長機制。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應讓推動經濟發展的廣大勞動者,特別是廉價的底層勞動者分享經濟發展成果,應建立最低工資制度增長機制。
更要建立企業與工人們的激勵相容機制,提高企業對最低工資制度執行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通過對不遵守相關法律、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雇主以經濟懲罰,使保護勞動者權益與雇主的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標相容,促進最低工資制度及相關法律的實施。也就是說,要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的企業處以高額罰款等措施。有關方面還要對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監督、執行貫穿始終,方便職工積極舉報投訴,維護合法權益。
在我國,多數省市最低工資標準與職工平均工資之比大都在 40%以下,與國際上最低工資標準與職工平均工資之比通常為 40%-60%的標準相去甚遠。在此必須重申,“最低工資標準”的本位是“最低”,更要防止最低工資標準成“最高”。
朱四倍(河南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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