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張家口市沽源縣一個鎮(zhèn)的岳姓黨委書記日前嫁女,婚宴是相當的大氣——酒店門口擺放起六門婚慶禮炮、充氣拱門、祥獸、龍柱,門口還架起一座簡易舞臺,擺放了六個音箱,幾名歌唱演員輪流演唱流行歌曲;書記是倍兒有面子——大宴賓朋近千人,停車場車滿為患,公安局、司法局、法院、森林草原防火、衛(wèi)生監(jiān)督等部門多輛公車載人到場祝賀;禮金收得也特別多——由于隨禮人數眾多,禮金臺前擠滿了人,有的赴宴人員干脆占據了一張餐桌,將成沓鈔票裝入紅包,寫上名字,放入禮箱。
書記嫁女在“風光”之后,略有點惆悵的是被人舉報了。這估計會讓書記有些想不通,因為連縣紀委都認為“這在當地是一個習俗,這種情況在沽源很常見”。紀委的表態(tài)應該是常識的一種反映,這樣的習俗也不止沽源一地。但我們要先分辨兩類習俗:一是當地紀委解釋的“女兒出嫁肯定要請上親朋好友”;二是廣泛存在的“官員利用婚喪嫁娶機會收禮斂財”。前者是“禮節(jié)”,在中國乃至世界都具有普遍意義,稱得上是“大眾習俗”;后者則是“利節(jié)”,在中國官場是一條千年不易的惡習,可歸類為“官場習俗”。倘若岳書記像普羅大眾一樣僅僅遵循“大眾習俗”,料想不會有什么人盯著不放。顯而易見,他作為當地“有頭有臉”的人物,自是沒有罔顧“官場習俗”,所以一下子被人逮了個正著。
針對這一“官場習俗”,黨紀國法早已明令禁止。早在1989年,中紀委頒布的《關于共產黨員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黨紀處分的若干規(guī)定》就有規(guī)定;2010年,中央發(fā)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也有;2012年底,中央出臺“六項禁令”再次“嚴禁”;今年初,張家口市和沽源縣分別在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的實施辦法中明文“嚴禁”。如此多的規(guī)定竟然攔不住岳書記,可見這一“習俗”在當地積弊已久。否則,岳書記不會“到處下帖子,且下給紀委”,政府官員也不會開著公車蜂擁而至,紀委更不會認定“這種情況在沽源很常見”。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不是岳書記一個人的錯,有點像是被“墻外扔過來的石頭不幸砸中”,而且扔石頭不是紀委,是媒體。筆者并不是要同情岳書記,只是感慨“官場習俗”的普遍和深邃。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當地紀委以“習俗”回應輿論何嘗不是另一種“官場習俗”——面對質疑,先保護官員。國家能源局此前回應劉鐵男事件便是“惡意誹謗”,看來即便有前車之鑒也撼動不了這樣的“官場習俗”。再來看看東莞黃江鎮(zhèn)紀委對網友舉報“當地領導威脅警方放人”的回應:“領導確實有過問,但屬于正常的上級對下級生活情況的關注,與干預司法無關”。讓人浮想聯翩的是,公務人員賭博被抓,領導有何“過問”的?領導的“過問”又會被下級作何揣測?究竟是“按法律規(guī)定處理”還是“按領導意志處理”?這同樣涉及到當地的“官場習俗”。再進一步說,當前重點要解決的“四風”問題,同樣屬于讓大眾深惡痛絕的“官場習俗”。
官場可以有“習俗”,但應該是黨紀國法。除此之外,所謂的“習俗”大都是“陋習”,只是為了滿足官員個人私欲。“官場習俗”的好壞,直接影響政治生態(tài)環(huán)境,影響黨群干群關系,影響社會價值取向。紀檢監(jiān)察部門必須加大監(jiān)督問責力度,對習以為常的“官場習俗”進行徹底整頓,對打著“官場習俗”名義的違紀違法行為堅決處理。期待沽源縣紀委的調查能夠從破除當地的“官場習俗”入手。 (丁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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