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教育廳財務處副處長兼審計處處長的馮哲,14年間受賄58起,案值249萬余元。如果算上不明資產及名下其他財產,這個數字可以膨脹到近2000萬元。日前,洛陽中級人民法院維持馮哲案原判,判處其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并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14年、9處房產、4個假身份證、千萬家底,這是馮哲受賄入刑的幾個關鍵數字。從職務來看,一個教育廳處級干部,能在十幾年內持續不斷地接受賄賂,并且累積達到千萬數額,實在令人咋舌。
由于涉及的具體事項過多、人事變動復雜,辦案人員光是赴全國各地調查取證就耗時近一年,相關材料裝訂了22本卷宗,共計4000余頁。問題如此之多,證據如此之多,除了“證實”馮哲手握巨大實權之外,也提出了一個問題,難道在長達14年的時間里,馮哲就沒有露出半點馬腳?
僅僅在幾天前,對于腐敗問題,各界目光主要集中在甘肅華亭、安徽蕭縣兩地前縣委“一把手”相繼落馬上。雖然兩縣偏安各方,卻有著驚人的相似——以“一把手”為首收受賄賂,形成覆蓋整個縣委、縣政府、鄉鎮機關的“行賄買官”網。其表現出的一鍋端式的“窩案”腐敗,被視為是“一把手”權力無限、不受監督的產物。
把“一把手”一手遮天的結論放在馮哲身上顯然與事實不符。不過,恰恰是馮哲的非“一把手”身份,說明目前的腐敗問題,已經不僅是不敢監督、沒有監督的問題。一方面,“一把手”獨撐大局,客觀上掌握著一級政府的各項資源調配權,確實難以讓監督機制發揮作用,即通常所說的不敢監督。但另一方面,馮哲案所呈現的情況則是,即便受賄者身份地位改變了,也不是沒有內部監督機制,可這些都不意味著有效監督的確立。
雖然這兩類腐敗案件,無論從特征到具體行為上都有著較大差別,但從監督“失靈”層面,它們又共同地指出了當下官場文化里的重大問題,對腐敗的無視化和腐敗的利益同盟化,很多時候,兩者相互作用。
權力過分集中、權力不受約束,追溯腐敗成因,固然是貪瀆的首要因素。具體到個案,像馮哲案中,審計處長身兼財務處副處長,管理設置之亂是滋生腐敗的溫床。然而,只要監督到位,前述“先決條件”并不必然導致腐敗。可現實是,大多數情況下,內部監督形同虛設。
實際上,當下的權力系統格局,老早“確立”了各部門甚至各崗位的權力范圍,而后者又與一定尋租空間對應。哪個部門甚至具體到哪個人有沒有權,相應官員、公職人員的生活水平與收入是否相符都不難察覺。但從官員落網的方式上,內部監督的比例極小。
兩種心態造成了這些現象,一種是井水不犯河水,抱著平時也在打交道的“同袍之情”,抑或見怪不怪的心態,壓根不會往揭發監督上想。一種是華亭、蕭縣這類窩案,自上而下的腐敗,沒有人可以獨善其身,以至于有些參與者最初的動機不過是為了不脫離“組織”。
不管出于哪種原因,這種對腐敗行為敏感度低、寬容度高的不正常官場文化,的確為包庇、掩蓋,乃至腐敗泛濫創造了更大的空間,反腐敗要有制度建設,也不可忽視官場文化建設。(付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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