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張曙光于劉志軍既是工作上的先鋒官,也是逞私欲的服務人;劉志軍于張曙光既是仕途中的貴人,也是貪腐的保護傘。這樣的“主仆關系”一旦形成,既可控制內部的反對聲音,又可對抗外部的監督查處,為害極大。對于官場中利益勾結“鐵板一塊”的非正常上下級關系,必須保持高度警惕,并通過權力制衡和制度約束予以有效破除。
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因涉嫌受賄4755萬元,近日被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已受理此案。據指控,張曙光受賄時間跨度從2000年至2011年落馬前,受賄數額共計4755萬元,行賄者多是民營企業,張曙光把許多高鐵項目交給多家民企,從中收受巨額賄賂。
跟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處心積慮培植關系網,通過代理人獲取利益的方式不同,張曙光是明目張膽地搞權錢交易,單子給了民營企業,企業給予他巨額賄賂。不管是在任客車處處長之時,還是在運輸局局長任上,張曙光從來沒有收回貪賄之手。實際上,發現他在項目建設和設備采購中的腐敗跡象并不難,因為鐵路工程和設備的招投標,都有“貨比三家”的過程,而張曙光一直關照的一家民營公司生產的“藍箭”列車,始終存在技術指標落后于同類產品的軟肋,這在行家的眼里一目了然。
但是,在長達十余年的時間里,這個蓋子就是沒能揭開。這說明鐵路系統內部的權力監督出現了真空,張曙光上得劉志軍等人的照應,下能通過利益均沾或者濫施淫威讓知情人閉嘴,以致失控的權力不斷擴大腐敗的黑洞。要解決這樣的問題,還是得在招投標過程中強力貫徹技術和質量至上的法則。想做到這一點,僅靠決策者的自覺和內部監督是不夠的,還有賴于外部的舉報和查證。如果外有內行的審計人員緊盯賬目,內有秉持良知的工作人員敢于說話,張曙光及劉志軍等人就不可能一手遮天。
從公布的案情中還可以看出,張曙光的仕途起伏再次印證了一個道理:帶病提拔,后患無窮。2001年,身為客車處處長的張曙光曾經受到過鐵道部紀檢部門的審查,被指利用權限擅自決定采購鄉鎮企業生產的產品,但由于沒有書面證據,審查不了了之。張曙光也因此被調崗,目的是讓他“離招投標遠點”。然而,劉志軍在2003年3月出任鐵道部長后,迅速將坐冷板凳的“哥們兒”張曙光提拔起來,委以重任。張曙光由此開始了第二輪瘋狂的貪賄。近年曝光的多起貪賄大案一再顯示,有過權錢交易、權色交易前科的官員,在重新起復后很少徹底改過自新,多數都會變本加厲地漁色斂財。因而,從組織原則來說,應該將避免“帶病提拔”定為一條鐵律,有過貪賄污跡的干部無論如何不能放在重要崗位上。這樣,即使劉志軍有強烈的任用張曙光的意愿,也過不了組織程序這一關。
張曙光案的第三個啟示是:對于官場中利益勾結“鐵板一塊”的非正常上下級關系,必須保持高度警惕,并通過權力制衡和制度約束予以有效破除。劉志軍和張曙光雖然撈錢的風格不同,但他們有著極為融洽的工作關系和親密的私人交情。在正當工作上,劉志軍的想法要靠張曙光落實執行;而在貪污腐敗上,也是在張曙光的配合下,劉志軍的代理人丁書苗才得以獲取數億元的非法利益。也就是說,張曙光于劉志軍既是工作上的先鋒官,也是逞私欲的服務人;劉志軍于張曙光既是仕途中的貴人,也是貪腐的保護傘。這樣的“主仆關系”一旦形成,既可控制內部的反對聲音,又可對抗外部的監督查處,為害極大。上下級關系融洽,自然有利于開展工作,可是如果“融洽”到了可以共同犯罪的地步,那就成了災難。尤其是像劉志軍、張曙光這樣位高權重者無所不至的聯手,定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除此而外,張曙光還利用貪賄所得在美國購置豪宅,沽名釣譽炮制虛假著作謀求當上中科院院士。官員如果對自己的貪念不加約束,公權力如果不能得到監督制約,能吏變成階下囚的故事就會不斷上演。這是張曙光個人的悲劇,也是每個為官者都應該警惕和防范的“不歸路”。(李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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