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朝陽區來廣營鄉“村官”馬林祥為兒子擺豪華婚宴,遭紀委責成罷免,引起人們對都市里的“村官”的關注。據報道,在不少城市的“城中村”、“城郊村”,村干部“不是官而勝似官”,手中往往管理著幾千萬甚至上億集體資產。但因監管不到位,村干部違紀甚至侵吞集體資產現象時有發生。
借助村改居“休克改革”等契機,也隨著城鎮化集體經濟迅速膨脹,時下,不少村官已成“土地財神”,坐擁大筆財富。村干部雖不屬國家公職人員,但手中可能掌管巨額資產,在事實上行使著巨大的管理權力。
可在當下,有些地方對“村官”的監管很薄弱。烏坎事件及大量的農村惡性群體事件,也跟“村官”監管漏洞有密切關系。事實上,盡管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對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項,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可現實中,村民代表會議召開都未必能常態化,遑論村民會議。村民自治權力,落到少數“村官”身上,也就不足為怪。而有些法規未能銜接,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確立了村民委員會選舉罷免程序,但對村委會成員的監督等卻缺乏規定,也是監管漏洞。
欲遏制“村官”違規亂象,說到底,還得法律“補漏”。就當下看,建立村委會成員任前財產公示和任期財產變化報告制度,當提上決策議程。現行法律只規定了村委會的村務公開責任,但對村干部個人的公開事項沒有要求。完善公開事項,才能讓村民監督“有的放矢”。再者,建立村委會成員重大事項先行報告制度,也有必要。對村委會成員及其家庭的婚喪嫁娶、出國、外出考察等重大事項,提前報村務監督委員會同意,這可參考黨政干部的制衡規則。
基于現行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對于村務監督程序仍很“粗線條”,特別是村務監督機構職責、履職程序等缺失,細化對村務監督程序的規定,增強其執行力,在法規修訂時也當予以完善。
總而言之,對“村官”的監管,就該抱著“別把村官不當干部”心態,扎緊笆籬。不能因他們不是公職人員,就讓其處在監管鞭長莫及之地。
朱恒順(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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