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12月18日公布消息,廣東省廣州市房價同比漲幅達20.9%,環比上漲0.8%。而同一天,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公布的房價數據,環比大降10.6%,當月成交均價同比下降7.1%。同一城市的房價統計,為何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難道嚴肅的統計數據可以當兒戲?記者進行了追蹤調查(12月20日《人民日報》)。
房價數據“打架”現象近年來頻頻出現。僅以廣州為例,房價數據分別在2007年、2011年等時間出現多次“打架”現象。盡管有關部門對此的一貫解釋是統計方法不同。但對于公眾來說,面對房價數據“打架”現象,根本分不清房價究竟是漲還是跌,甚至會被誤導,相關權益自然會受到損害。
這次廣州房價數據“打架”,表面上看只有一個原因,即廣州市統計方法是算術平均法,即把郊區房價與城區房價合在一起計算平均數,尤其是把位于遠郊的從化和增城兩個縣級市納入廣州市房價統計,那么,廣州房價數據自然被拉低了。而國家統計局則采用指數計算法,方法相對科學,結果接近事實。
實際上,廣州房價數據“打架”的主要原因是,有關方面想讓房價數據好看一些——既能應付上面,也能應付公眾。尤其是,通過被拉低的房價數據來完成年度房價控制目標,以逃避輿論批評和行政問責。也就是說,統計方法不同是表象,想完成年度房價控制目標、逃避問責是真實目的。
之所以能達到逃避問責的目的,除了可以在統計方法上玩花招外,還與樓市宏觀調控政策規定不明確有關。比如,“國五條”只是要求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但是,究竟是以地方統計數據還是以國家統計局數據來評判地方政府任務完成情況,并沒有明確。這就給了地方政府鉆政策漏洞的機會。
在筆者看來,地方政府完全可以選擇更合理的統計方法,把房價真相呈現出來。但卻有意采取了做低房價的做法。雖然這種做法值得質疑,但是卻不違法。因為現行統計法并沒有統一、規范統計方法、統計口徑、統計時間,那么,地方政府就會采用與國家統計局不同的方法、口徑來統計房價了。
毫無疑問,地方政府部門所選擇的統計方法、統計口徑、統計時間都是有利于自己的,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統計,同一個城市的房價,既可以讓統計數據增長,也可以讓統計數據下降。而且,為了達到某些目的,還可以通過一些特殊手段(如臨時禁止高價項目銷售)來配合房價統計。
筆者以為,房價數據“打架”的根源在于統計法不合理不完善。2009年在審議統計法修訂草案之前,草案中規定:政府有關部門統計數據和統計機構統計數據不一致時,不得公布。這一規定被認為可避免數據“打架”。然而,在新修訂的統計法中卻沒有這句話。地方統計數據自然可以與國家統計數據公然“打架”。
因此,解決房價數據“打架”的治本之策在于,重新修訂統計法,限制地方政府部門隨意統計、隨意發布統計數據的權力。比如,當地方統計數據與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地方數據不一致時,地方統計數據不能發布,應以國家統計部門數據為準。對于有意拉高或故意拉低統計數據的統計行為,應該嚴厲問責。
尤其是,統計法有必要對各個領域的統計方法、統計口徑、統計時間等,進行統一規范;有必要規定地方政府分類統計和發布統計數據。以廣州為例,既要分類統計各種住房的價格變化,又要分類統計各個區域、主要項目的價格變動,只有這樣,才能避免“胖子”和“瘦子”一起稱體重。(馮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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