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滿運營商清零當月套餐中的剩余流量,律師劉明以普通消費者的名義將長沙移動告上了法庭。天心區法院近日就此案進行了一審宣判,駁回了劉明的訴訟請求。(2月23日《長沙晚報》)
“流量月底清零”案經媒體報道后,在網上引發熱議,超過80%的網友認為“已經購買的流量屬于用戶,運營商無權收回”,求勝訴。全國各地很多知名律師也力挺劉明。現在,法院給出了一審宣判,雖然沒有遂了廣大網友的愿,但是,官司輸贏背后的某些東西似乎更值得人們深思。
不難理解,對移動運營商來說,在競爭日趨激烈的市場,過高的用戶量并不見得就是好事,因為,超過設備容量范圍,服務質量必然會降低。那樣,對消費者肯定也是不利的。反之,過低的用戶量則注定會虧損,不利于企業可持續發展。而忽高忽低的用戶量相信任何企業都不愿意看到。因此,世界各地的移動運營商通常都會選擇這樣做:用相對廉價的包月(包年)模式和其他方式來有效保證用戶量和流量的平穩性。
移動運營商以優惠的價格出售流量,鼓勵客戶用完,通過培養客戶的消費習慣來鞏固和擴大市場份額,無可厚非。如果客戶介意,完全可以選擇運營商提供的其他方式。當然,前提是移動運營商要給客戶可供選擇的機會。法院駁回劉明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就是:原告在充分知曉被告提供的多種資費方案的計費標準差異的情況下,根據自身需求自主選擇了“20元/月包150MB流量”資費套餐模式,而20元包150MB的流量限定在當月使用;原告當月未用足150MB網絡流量是其自行放棄了可以行使的合同權利,故被告并未侵害其財產權。
毫無疑義,契約精神是以法律為準則的行為規范。司法機關如果因為輿論的影響而繞過正常的司法程序,或者在判決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法律條款進行判決,顯然是現代公民都不愿意看到的。雖然劉明已經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是,不管最終結果如何,人們至少樂見兩點:其一,法院可以也應該參考有用的輿論意見,但最終要做出獨立的判斷和公正的判決;其二,移動運營商和其他通信企業可以此為鑒,根據市場需要,給客戶提供更多的選擇機會,制定更多契約精神下的人性化規定。(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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