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第二小學一位家長近日公開稱,孩子長期遭到同班同學的欺凌,甚至被同學用廁所垃圾筐扣頭。事發后,孩子出現失眠、易怒、懼怕上學等癥狀,經診斷為急性應激反應。家長隨后向學校及海淀區教委反映。
對此,中關村第二小學發表聲明稱,“本著保護好每一位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權益,學校將做持續努力,力爭達到多方認可的結果。”北京海淀區教委也就此做出回應,表示將從一切為了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依法依規,妥善做好當事孩子的心理疏導和全體學生的教育引導工作。
近年來,我國校園欺凌事件頻發,刺激著社會神經。此事經媒體報道后,也再次引發了全社會對于“反校園欺凌”的探討。為治理校園欺凌,今年5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向各地印發了《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要求至今年12月對校園欺凌進行集中專項治理,并明確了各階段的具體治理安排與要求。11月,教育部還下發了九部門《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將專項治理納入長效防治。
從學校和教育部門的回應看,其實都已意識到校園欺凌對學生健康成長的嚴重影響。可是,表態是一回事,直面問題積極治理是另一回事。被媒體曝光的校園欺凌事件,事后都有著相同的發展軌跡:學生被欺凌——家長發現并找學校反映——學校內部淡化處理——家長不滿自發維權——媒體介入——學校及教育部門高度“重視”。而這恰好折射出我國校園欺凌案件處理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即缺乏健全的處理機制。
學校和教育部門必須意識到,校園欺凌不僅是校園事件,而且是社會公共事件,既是教育問題,而且是法律問題。因此,需要根據事件的性質進行合法合規的處理。作為學校,在其職權范圍內,要針對校園欺凌啟動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結合校規追究涉事學生的責任。而對于欺凌行為涉及違法犯罪的,則應第一時間報警,由公安司法機關介入調查,納入法律程序處理。
對于校園欺凌行為的處理,目前責任邊界十分模糊。除極個別涉及違法犯罪的欺凌,更多的欺凌事件僅僅作為校園內部問題處理。更嚴重的是,由于司法機構和學校的無法獲知以及不愿觸及,導致校園被欺凌者維權極為困難。對于不滿14周歲的欺凌者,雖然依照我國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相應的行政處罰、懲戒教育并沒有在“負面清單”中。
建立健全對校園欺凌行為的懲戒機制極為重要,這也是防治校園欺凌的基礎性工作。沒有健全的處罰、懲戒機制,就無法給學生最基本的法規教育。當學校把欺凌視為“惡作劇”時,學生便會真以為僅僅是惡作劇。當被欺凌學生的合法權利無法得到維護時,家長就可能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讓自己的孩子“打回去”。
歸根結底,治理校園欺凌,需要依法治教,尤其是明確法律在學校管理中的作用,教育管理部門、社會、司法機關也要明確各自的責任,并堅持做到不越權、不缺位。針對不同的欺凌行為,只有綜合發揮教育、行政和司法的作用,方能讓辦學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權利都得到有效保護。
(作者熊丙奇系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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