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龍江省齊齊哈爾的楊先生通過“滴滴順風車”約好一名乘客同行,卻被當地運管站工作人員攔下,以“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為由,被處一萬元罰款。當地運管方面表示,當地網約車管理辦法并未出臺,想從事客運經營的車輛,必須等其出臺后取得許可與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之所以要罰一萬,則是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暫行辦法是交通部在2016年7月發布,并從當年11月1日開始執行。
2016年7月,《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兩個出租車行業改革文件發布。就地方政策落地、網約車和順風車界定等問題進行了解讀。根據交通部相關負責人的說法,網約車和出租車類似,提供時間和位移的服務,是占用道路資源的。但順風車充分利用了道路和車輛資源,不額外增加道路資源消耗,是城市交通體現分享經濟典型的方式。
網約車和順風車既然明確提出了區別,就意味著管理規則也會有所不同:根據國家相關文件,對于順風車國家是鼓勵規范發展的,因其不屬于營運性質,無需取得行政許可,只需遵守相關規定即可。因此我們可以確定,開順風車算不上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由此來看齊齊哈爾運管部門此次開出的罰單,顯然于法無據。
根據當地運管部門的“想從事客運經營的車輛,必須等其出臺后取得許可與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回應來看,很顯然,他們把順風車和網約車混為一談了,這是對兩者實質差別沒有清晰認知的體現。
在把順風車等同于網約車看待后,當地運管部門還給出了“當地網約車管理辦法并未出臺”這一理由,這恐怕是他們對該順風車罰款的底氣所在。針對公民行為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針對政府職責而言,還有另外一句話叫做法定職責必須為。要知道,公民行為需要得到授權,在法治語境下,公權力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讓公民的行為在自由、公正中得到充分授權。
在上述前提下,再來看那句“當地網約車管理辦法并未出臺”。為了規范網約車的發展,國家層面的網約車政策早在一年前便已推出,在推出之時,便基于鼓勵網約車發展的目的要求地方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及早出臺管理細則。一年已經過去,根據不完全統計已有24個省市、自治區、133個城市公布了網約車細則,姑且不說這些細則是否與國家頂層設計的初衷完全一致,但至少已為順風車的發展設定了制度環境。而在齊齊哈爾等一些地方遲遲不見網約車管理細則出臺,原因是何我們暫且不論,但國家鼓勵順風車規范發展的語境之下,還能出現地方對合法合規順風車罰款的現象,呼喚地方網約車管理細則盡快全面落地。(作者:高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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