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環評機構不獨立,缺乏公信力,環評工作很難開展。一方面環評機構作為事業單位,基本都隸屬于各地環保局,跟環保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環評文件編制質量差,限期整改;工程師掛靠,個人通報批評,機構限期整改;環評工程師數量不達標,取消資質或降低評價等級、縮減評價范圍……近日,環保部重拳出擊問題環評機構和個人,力求推動環評技術服務業健康發展,其中的努力值得稱道。(10月14日人民網)
2003年9月1日環評法施行開始,作為規劃或建設項目的前置性審批條件,環評便一直被視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的“閥門”。國家環保局首任局長曲格平更是直言:“環保部真正的、最大的權力是環評,因為項目環評這一關過不了,后面什么手續都辦不了。”
“有資質的不干活,干活的沒資質”,有人這樣評價環評行業的亂象。也正如今年2月,中央第三巡視組向環保部反饋巡視情況時,劍指環評機制下存在的六大腐敗問題,如未批先建、擅自變更;有領導干部及親屬插手環評審批;“紅頂中介”產生利益輸送。
由于環評機構不獨立,缺乏公信力,環評工作很難開展。一方面環評機構作為事業單位,基本都隸屬于各地環保局,跟環保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而另一方面,由于建設項目的業主單位是委托方,導致環評工作的埋單人事實上是企業或項目業主。因此,大多數環評項目基本都會順利通過也就不足為奇了。這大大損害了環評機構和由他們發布的環評報告的公信力。
因此,環保系統要和下屬環評機構脫離關系以徹底解決“紅頂中介”的問題,環保部還將深化環評制度改革,用陽光化壓縮審批權的空間,同時下放審批權力,強化事中和事后監管。與此同時,還要進一步加大信息公開,審批、驗收等各環節全公開,把企業、政府、環評過程及機構全部置于陽光下,做到陽光環評。
在新《環保法》亮出“鋒牙利齒”的情況下,與之配套的環評法仍有些與其不協調之處。而要阻斷其腐敗鏈條,消除環評腐敗,使環評法成為新環保法實施的助推器,就必須給這些漏洞打上補丁。(陳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