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體腐敗,通常也稱為腐敗窩案或共謀性腐敗,指的是多名官員結成同盟、共同開展腐敗行為的現象。集體腐敗是相對于個體腐敗在更深層次上的腐敗,近年來在我國有泛化趨勢。
以收代罰,以協會會費、贊助費名義向35家違法單位收取130.89萬元后,對這些違法單位便不再處罰;集體腐敗,違紀長達7年,涉案人員12人。其中,處級干部4人,科級干部5人;湖南省郴州市紀委查處的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違紀案件,涉案人員多、違紀時間長、違紀金額大,社會影響惡劣,是一起濫用執法權為小團體謀取利益的典型案件。(11月5日 新華網)
集體腐敗,通常也稱為腐敗窩案或共謀性腐敗,指的是多名官員結成同盟、共同開展腐敗行為的現象。集體腐敗是相對于個體腐敗在更深層次上的腐敗,近年來在我國有泛化趨勢。其特征在于:涉案人數多,行為的完成往往需要集體內部成員之間相互配合,案情復雜而難于查處。對社會的危害更大,對執政黨和政府威信損害更重,集體腐敗的盛行,必然導致一個社會走向“腐治”,社會管理成本會急劇增大,執政黨的風險就會沓至而來。
據報道,從 2006年至2013年,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在執法監察中,發現35個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在以協會會費、贊助費等名義向每個單位收取2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資金后,對這些單位應處罰不處罰、應糾正不糾正,導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例如,2006年1月,市勞動監察支隊發現某醫院存在少報漏報社會保險基數的問題,按規定應予以行政處罰。后經雙方商定,由該醫院交市勞動保障協會會費5萬元后,監察支隊不再對此事進行處罰。
顯然,集體腐敗比個人腐敗具有更大的破壞性。與個人腐敗相比,集體腐敗會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腐蝕更多的黨政官員,更重要的是會產生更嚴重的政治腐蝕性,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喪失人民群眾的信任,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
反腐理應不留任何漏網之魚,真不知如此腐敗“會費”唱的究竟是哪一出?因此,筆者認為,對于集體腐敗事件更應高壓打擊。
同時,此事件再次說明,為官者定要把心態放平,堅守廉潔從政的底線,且不可為了一時之貪念,毀掉自己的前程。(劉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