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股民朱女士做夢也沒想到,證券帳戶內83萬元的余額居然會突然不見,而拿走這筆錢的不是別人,正是證券帳戶綁定銀行卡的開戶行。(11月10日新華網)
據了解,事情發生后,朱女士告訴記者,一開始銀行還向她道歉,稱這樣做是為了她的資金收益,可以有比活期更高的利息,而且也按照合同規定將610元的收益打進了帳戶,希望得到諒解。但當她提出賠償要求后,銀行的態度卻發生了大轉變,表示這個屬于不可抗力,是系統出現了問題導致的。
“不可抗力”百度是這樣定義的: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而從文中描述的事件來看,銀行的操作時間根本不在協議約定的時間范圍內,哪里來的不可抗力,根本是有意而為之,難道一句不可抗力就可以隨便劃轉儲戶的帳戶嗎?
銀行存款作為中國百姓最信賴的一種理財方式,它承擔了很多的社會功能。而近年來一些儲戶和銀行之間發生糾紛的新聞屢見報端,但最終的勝利者都是銀行。儲戶可以無條件的遵循銀行的“霸王條款”,可是銀行卻不能設身處地為儲戶著想,如果在柜臺前少給了儲戶錢,或者是給了儲戶假幣,他們考慮不是儲戶的利益,而是以一句“離柜概不負責”就把自己的責任推卸得一干二凈;如果儲戶帳戶出現差錯,也會以“不可抗力”而不了了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朱女士的情況讓筆者對儲戶帳戶安全感到質疑,錢是儲戶的,而銀行卻可以隨意劃撥,還堂而皇之的稱是不可抗力。試問:長此以往,銀行的信譽度在儲戶心中到底有多少?銀監會何時能真正監管銀行?(尤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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