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鐵路公安局肇慶公安處“打炒”隊員在佛山市查獲一非法代售火車票“黑窩點”,現場查獲火車票212張(票面價值人民幣35000余元)及用于購票的身份證213張。店主幫農民工網上訂票,加收10元手續費,因牟利超2000元而構成“倒賣車票情節嚴重”,將面臨刑事處罰。(1月15日《南方日報》)
不可否認,廣州警方的處理于法有據。按照倒賣車票、船票罪的規定,利用加價的方式牟利超過2000元或者票面價值超過5000元即可視為情節嚴重,構成該罪。新聞中這對夫妻被警方掌握的證據中,212張車票票面價值3.5萬多元,而且加價牟利超過了2000元,接下來他們將面臨刑事處罰,也是有依據的。
可問題是,這一案例符合法律,卻不符合情理。代購200多張火車票,才牟利2000多元,一張10元,相比人們痛恨的倒票黃牛一張票加收100元甚至更多,情節上難說有多重;而且他們也不像一些黃牛黨那樣,利用關系人、內部人,很方便地掌握大量票源,甚至讓一些正常購票的旅客購不著票,而是利用網絡一個一個去訂,訂完了之后再跑網點一張一張去拿。這其實是一種代購。而這種代購,一定程度上還是因為農民工不會上網、上網不便。而且一張票10元的手續費,刨去網絡訂票、網點拿票的工夫錢,并不算高。
但就因為票面價格超過了5000元、加價收入一共超過了2000元,所以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以至于這個春節,那些被幫助買到票的農民工可以拿著他們訂的票高高興興回家過年,而他們只能在牢獄里迎接新年。
怎么審視這對夫妻的行為?可做一個對比。一些火車票代售點,一張票加收五塊。這是由鐵路部門自己經營或特許經營的,當然是為了方便乘客購票。而代購,某種程度上,也是方便乘客,只要加價合理,恪守公平自愿原則,應該跟火車票代售有一定類似作用。同樣是為了方便乘客購票,允許火車票代售,為什么不能允許私人代購呢?
其實,類似私人代購火車票,最后以“情節嚴重”為由處理的,這對夫妻不是第一例。此前,也有一些人為同伴代購車票,或為他人代排隊掙幾個辛苦錢而被以黃牛視之并處罰。法律上盡管有依據,但也應該看到法律的目的是打擊性質真正惡劣、老百姓反映強烈甚至與鐵路部門內外勾結影響公平的黃牛;而像這種利用網絡代購,每張票掙10塊錢的辛苦錢,而且深受農民工喜歡,一旦處罰反而引發社會同情的當事人,顯然已經偏離了法律最初的目的。
當然,這也是法律的漏洞。對此,一方面,需要對“倒賣車票情節嚴重”多一些詳細認定,比如每張票加價明顯暴利,這個暴利標準可從消費者的反應來定一個平均值;另一方面,多一些火車票代售點,以滿足社會之需,甚至允許符合市場邏輯的代購,這樣反而有利于提高服務水平,降低加價金額,更好地方便乘客購票。(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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