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就是破舊立新,30多年改革開放,極為重要的一條經驗,就是必須處理好破與立、發展活力與社會穩定的關系。這是我們這樣一個超大規模國家搞改革、謀發展必須回答的考題
一個超大規模的文明古國,一個超大規模的發展中大國,一個超大規模的社會主義國家……有人用多個“超大規模”來形容中國。如同巨輪在大海上航行,推動中國這樣一個大國破浪前行,既要有明確的航標引領,也要有充沛的動力支持;既要有揚帆搏擊的激情斗志,也要防止出現顛覆性錯誤。
習近平總書記曾用“鐵達尼克號”與“小帆船”的不同,來說明大國治理之不易。小帆船遇風浪,可以在水里打轉,繞幾個彎又起來了;而像鐵達尼克號這樣的大船,一旦傾覆,就可能真的沉了。正因如此,治理中國,被外國觀察家稱為“世界上最艱難的任務之一”。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治國理政的一個鮮明特點,就是以革故鼎新的魄力,提出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并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為之護航。三年來,朝著治國理政的新目標,一手抓改革,一手抓法治,讓改革的活力與法治的剛性水乳交融,讓中國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
“改革開放是決定當代中國命運的關鍵一招,也是決定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一招。”“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三年多來,本屆中央領導集體治國理政的決策中,改革與法治有如“車之雙輪”“鳥之雙翼”,成為上下貫通的“姊妹篇”。三年來,司法體制改革、財稅體制改革、戶籍制度改革、軍隊改革、足球改革等一個個硬骨頭被砸開,一些涉及深層次利益調整、多年未有進展的改革紛紛破題,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了出來,讓人民群眾有了更多獲得感。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把改革主張轉換成法治規范,讓改革的“破”與法治的“立”、改革的“進”與法治的“穩”相輔相成、相互促進,這正是今天中國的治理新路。
這條治理新路,有著清醒的政治方向。方向涉及根本、關系全局、決定長遠。縱觀世界,因方向錯誤而人亡政息的例子,并不罕見。無論促改革還是抓法治,習近平總書記都一再強調方向的重要性。“如果路走錯了,南轅北轍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舉措也都沒有意義了”。正因如此,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一個有機整體,不能顧此失彼。全面依法治國,是為了“堅持和拓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黨在治國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是在別人壓力下做的”。無論推進改革,還是實現法治,都是“有方向、有立場、有原則的”,都是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沒有這種堅定的制度自信,就不可能有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勇氣;同樣,離開了改革和法治,制度自信也不可能徹底、不可能久遠。換句話說,我們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是要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好;我們說堅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而是要不斷革除體制機制弊端,讓我們的制度成熟而持久”。
這條治理新路,有著鮮明的問題意識。改革是“由問題倒逼而產生,又在不斷解決問題中而深化”,法治要“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在治國理政的基本思路和執政風格上,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問題意識和問題導向。問題意識的背后,是求真務實的科學態度,是勵精圖治的使命擔當。由此可以理解,全面深化改革為什么“零敲碎打的調整不行,碎片化修補也不行,必須是全面的系統的改革和改進,是各領域改革和改進的聯動和集成”;全面依法治國為什么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無論提出思路清晰的認識論,還是明確切實可行的方法論,無論成立“深改組”對改革進行頂層設計,還是提出“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堅持“不回避矛盾,不掩蓋問題”,正是為了“解決中國的現實問題”,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上“形成總體效應、取得總體效果”。
這條治理新路,有著完善的系統設計。改革就是破舊立新,30多年改革開放,極為重要的一條經驗,就是必須處理好破與立、發展活力與社會穩定的關系。這是我們這樣一個超大規模國家搞改革、謀發展必須回答的考題。這三年來,黨中央主動將科學的頂層設計做在前面,“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成為新時期國家發展的集成動力。“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在整個改革過程中,強調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以法治引領改革方向,以法治規范改革行為,以法治化解改革風險,以法治確認和發展改革成果。同時,也強調“解決法治領域的突出問題,根本途徑在于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框架下全面推進,用改革的思維、勇氣、智慧來推動法治中國建設。尤其是,在中國這樣一個人治傳統比較濃厚的國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然引發一場廣泛而深刻的社會變革。昭告“沒有法律之外的絕對權力”,彰顯法治權威;強調“政府職能轉變到哪一步,法治建設就要跟進到哪一步”,發揮法治力量;要求“領導干部要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塑造法治信仰……這三年,法治成為治國理政的關鍵一環,以法治引領和規范改革全過程,改革與法治得以舟楫相配,國家治理因此動力十足。
“新的覺醒,新的長征,新的革命”,有人用這三個“新”,來概括十八大以來的治理新局。而從更寬廣的視野來看,60多年的社會主義實踐,前半程我們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在這個制度基礎上進行了改革;后半程就是要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一整套更完備、更穩定、更管用的制度體系。這正是黨中央以“改革意識”完善國家治理的深邃眼光、讓改革與法治“雙輪驅動”的戰略選擇。這也是我們這一代人所要肩負的歷史使命。
周雖舊邦,其命維新。(人民日報評論部)
“報告中,謝伏瞻同志提到,要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2015年,對于河南來說,是依法治省的開局之年,也是有著里程碑意義的一年。為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省政府法制辦牽頭制定落實意見,梳理行政執法權責清單,完善執法程序,規范執法流程和行政處罰裁量權,開展法制教育培訓,建立督導體系。
“我們正在從事的事業是偉大的,堅忍不拔才能勝利,半途而廢必將一事無成。”2015年新年鐘聲敲響之時,習近平總書記在新年致辭中,如此勉勵為實現夢想而奮斗的人民,如此鼓舞行進在復興之路上的中國。
“四個全面”為加強縣域治理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作為縣一級的領導干部,必須準確把握縣域治理的特點和規律,堅持問題導向,創新思維方式,以堅定的政治自覺、強烈的使命擔當,推動“四個全面”在縣域開花結果。
近日,余愛水少將他關于“中國為什么勝利,日本為什么失敗”的研究之作投書光明理論,授權光明網首發,以饗網友。其中的原因很復雜,但深刻總結起來,可以得出如下判斷:在這場偉大斗爭中,中國必然勝利,日本必然失敗。
無論是簡政放權的行政體制改革,或是公平公正的司法制度改革,都依法治國之國家戰略的實施步驟,是法治社會建設的基礎臺階。盧梭說過:“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里。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從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局出發,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深化審判、檢務、警務、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的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加強法律文書釋法析理。
全會認為,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全面依法治省,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從嚴治黨,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興富民強省,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要完善法治監督體系,強化對憲法法律實施的監督,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強化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確保全面依法治省有效推進。
3月23日至24日,中國共產黨河南省第九屆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擴大)會議在鄭州舉行。全會認為,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全面依法治省,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從嚴治黨,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興富民強省,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
從人情往來、奢靡浪費的困擾中跳脫出來,回歸親情團圓、安樂祥和的節日內涵,春節的返璞歸真,正是黨心民意之所向 春節往往被視作觀察風氣、把脈文化的重要窗口。春節從人情往來、奢靡浪費的困擾中跳脫出來,回歸親情團圓、安樂祥和的節日內涵,正是黨心民意之所向。
法治的邏輯起點在立法,生命力和特色則在于實踐。科學和民主是貫穿我國立法始終的兩條紅線,互為表里,不可偏廢 日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從一部良法誕生和施行的過程來看,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離不開立法規劃的科學設計、立法內容的廣泛調研、立法程序的合理設計、立法過程的民眾參與,等等。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級領導干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
收到總書記回信一年來,“本禹志愿服務隊”的志愿者們充分發揮著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不斷聚集起越來越多的愛心大軍。廣東惠州形成了人人爭當志愿者、處處都有志愿服務的生動局面;吉林全省農村開展“鄰里守望”志愿服務活動;
—寫在首個國家憲法日 12月4日,首個國家憲法日到來。11版·法治·國家憲法日特刊 同樣,我國國家憲法日的設立,將使得憲法教育、憲法宣傳更加有的放矢。總的看來,國家憲法日的設立標志著依憲治國邁出了嶄新的一步,鑄就了新中國憲法史上的里程碑。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繪就了依法治國的新路線,依法治網成為網絡管理的前進方向。全面推進網絡空間法治化,要把握互聯網生態規律,清醒認識“網絡即現實”。全面推進網絡空間法治化,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立體構建四層“法治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