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會蘭州公布了《網約車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進行隱性的數量和價格管制,同時在車輛標準等各方面進行較高要求,引發爭議。其中,爭議最大的一點是,蘭州的網約車新政并未像交通部及北上廣深等全國絕大多數城市那樣公開征求意見,而是直接發布及執行。法律專家認為,《細則》本身有多處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中國青年網4月10日)
早在去年8月,蘭州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所透露的對網約車的管理思路,就引發了是否在走回頭路的質疑?,F在,正式出臺的《細則》仍延續了“總量控制+價格管制”的措施。如《細則》規定蘭州網約車運價應高于巡游出租車,在數量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并且制定蘭州市的“網約車運力規模調整方案”。
傳統出租車就采取的是數量控制與價格管制的模式,其弊端早已被證明。現在,對于網約車仍沿襲這一管理辦法,在某種程度上,其實就是把網約車逼成出租車,徹底壓縮網約車的共享紅利。按說,網約車源自市場的自發提供,可以借助技術與價格浮動來完成動態的運力調節,完全不需要政府代勞來進行“運力管理”,這正是網約車較之于傳統出租車模式的優勢所在??商m州還煞有介事的制定“網約車運力規模調整方案”,不僅有畫蛇添足、過度干預之嫌,也是徒增管理負擔。
更為重要的是,作為政府出臺的管理辦法,其基本底線應是遵守相應的法律規定和程序。然而,縱觀蘭州的網約車細則,其具體內容和出臺程序已然涉嫌多處違法。比如,交通部發布的網約車暫行辦法中,并未授權地方政府對網約車進行數量限制,蘭州對網約車進行總量控制,即有違背上位法之嫌。此外,還要求駕駛員必須公開自己的工作單位,也實屬是有侵犯隱私權之虞卻無必要的要求。而在程序上,蘭州的《細則》在之前沒有召開任何公開的聽證會,或是以公布草案等形式公開聽取意見,這與《甘肅省行政審批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相悖;另據媒體報道,該《細則》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但數天后,在蘭州市公開網站和政府官方網站上都查不到該文件,也就是未經對外公布就已經開始實施,這也違反了我國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
其實,地方網約車管理辦法引發法律爭議,蘭州并非獨例,而是具有相當的普遍性。近日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發布《中國法治政府發展報告(2016)》就指出,全國多個城市出臺的網約車新政涉嫌違反行政許可法。比如,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規范性文件無權設定任何種類的許可。然而在19個地方網約車規定中,只有個別地方是以省級政府規章的形式出臺實施辦法,其他地方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臺實施辦法都違反該法的有關規定。再比如,一些地方對車輛和駕駛員設置雙重戶籍門檻,也違背了“設定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的規定,背離了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市場公平與開放的原則。
去年7月,交通部發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宣告網約車的合法。其中也給地方管理留下了口子,由服務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來具體落實。這一對地方政府的放權,原本應是好事。可從現實來看,不少地方的網約車細則,已然扭曲了這種善意。一方面,價格管制、數量控制的管理規定,突破了《暫行辦法》放權的范疇;另一方面,對網約車濫設行政許可,既違背了相關法律的要求,也與當前國家所倡導的減少行政許可的放權改革背道而馳。
一端連著民眾的出行便利,一端連著共享經濟的發展前景,對網約車的嚴苛規制必須慎重。而不管怎樣,也得充分在法律的框架之內行使管理權限。今年的中央政府工作報告中再次強調,“堅持依法全面履職。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要深入貫徹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依法辦事”。以此而言,各地的網約車細則,都有必要拿法律的尺子好好量一量。(作者:朱昌?。?/font>
醞釀兩年之久的網約車新政方案揭開面紗。然而"地方版"網約車新規正處于政策與民意互動磨合的關鍵時期,爭議不斷。河南省安陽、新鄉等7個城市,陸續發布了網約車政策草案。相比于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以及南京、武漢等二線城市對網約車中有關戶籍、車型的嚴苛規定,這7個城市不限戶籍、不限車輛軸距則更顯平穩溫和。
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不屬于經營性客運活動,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本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合乘平臺機構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上海:在本市注冊登記;達到本市規定的可予以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排放標準;燃油車輛軸距達到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達到2650毫米以上;等等。深圳:本市登記注冊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車;車輛行駛證載明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兩年;燃油車輛軸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950毫升以上、達到本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