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公安部舉辦全國公安機關培訓會,針對民警在現場執法中遇到問題應當如何規范處置,進行視頻培訓。規范指出民警執法時,面對群眾圍觀拍攝,在拍攝不影響正常執法的情況下,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要習慣在“鏡頭”下執法。(新藍網 7月27日)
這次培訓會上,最惹人關注的莫過于其中提到的“民警執法時,面對群眾的圍觀拍攝,規范要求在拍攝不影響正常執法的情況下,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要習慣在“鏡頭”下執法,不得強行干涉群眾拍攝”。此規定一出,筆者以為前不久發生的蘭州大學生因街拍執法而被粗暴對待事件到此應該說已經有了一個明確的定義,街拍警察執法不違法,甚至應當說是促進文明執法的一種輿論監督,作為執法機關,更應當與時俱進,用開放的心態面對不斷出現的挑戰,“不干涉群眾圍拍執法”正式彰顯執法者依法履職、從嚴治警決心的最好公開體現。
為什么我們基層執法警察不愿被拍攝?一個理由是:保護被執法者的合法權益的需要。的確,在一些執法中,隨意拍攝執法現場可能會侵犯被執法者肖像權、名譽權等。但奇怪的是,在一系列街拍執法遭暴力制止的事件中,被執法者大多沒有提出質疑和反對,反倒是執法主體無法容忍。順著這種思路分析,就不難觸及執法者的強權心態,以及對自身執法不自信的自保心理了。從法理上分析,有權拒絕被拍攝、遭圍觀的主體應是被執法者,執法主體并沒有這樣的權利。相反,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批評權,公民用自己的手機拍攝執法活動,圍觀執法現場,恰是行使對執法過程監督權的重要方式,只要不妨礙正常的執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權益,就應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
其實不愿被拍攝,還包括基層民警對網絡輿論不信任的成分,就如曾經的“太原警察打人”的視頻一樣,后來也出現了反轉的聲音,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表示:這是一起典型的涉嫌妨害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這樣的“反轉劇”在自媒體時代并不稀奇。有時真相的浮現需要反復證實和證偽。但即便如此,一個反轉的個案,也是無法援引用來否定群眾圍觀拍攝執法的。
不干涉民眾圍拍執法,彰顯了依法治警的決心。事實上,伴隨著自媒體時代的到來,每個公民都在掌握著麥克風,也都隨時手持拍攝的工具。這就需要每一個公民依法正確行使自己的監督權,也需要每一個執法者以開放的心態真正接受外界監督,以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治警理念強化執法隊伍的公眾輿論形象。(呂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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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2月20日,陳海波駕駛客車帶人前往山西,當晚9時30分到達山西舊關收費站時被攔截,根據山西省規定,晚上8時至凌晨6時禁止7座以上客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陳海波死于一氧化碳中毒應無多少疑問,但中毒的原因顯然因為天寒地凍,他不得不在車廂內升火取暖。
從11月3日以來,鄭州市再次開展城市精細化管理“百日行動”工作,與上一次“百日行動”不一樣的是,這次精細化管理在建成區范圍開展。
昨日,有人在網上發帖稱,汝河路與華山路口附近小販占道嚴重,公交車在早晨幾乎無法行駛。記者調查發現,不少商販與執法人員捉迷藏。
昨日,有人在網上發帖稱,汝河路與華山路口附近小販占道嚴重,公交車在早晨幾乎無法行駛。記者調查發現,不少商販與執法人員捉迷藏。
不少商販與執法人員捉迷藏,早市結束后開始非法占道經營。
公安部門表示,數人有毆打他人的劣跡前科。
現場參與毆打黃祥拔的違法城管工作人員陳興鵬(男,30歲,蒼南縣人)、劉榮進(男,32歲,蒼南縣人)、曾瑞遼(男,32歲,蒼南縣人)等3人,因構成毆打他人行為分別被依法處以十五日、十五日、十日行政拘留。
7月12日,在宜賓市城區大溪口,一名20出頭的年輕男子因嫌“環衛工擋路”,用甩棍打傷環衛工手臂,被110當場帶走。昨日,華西城市讀本記者從宜賓市翠屏區蜀南大道派出所獲悉,打人者是大溪口附近停車場管理員,現已道歉,并賠償環衛工 2000元。
今天上午,記者再次來到住人井附近,將臺鄉政府已經派人開始用水泥將住人井井口封死,并將井內東西掏出,一位執法者稱,早上5點多鐘在此看到,有住井者攜帶值錢物品已經離開。
今天上午,記者再次來到住人井附近,將臺鄉政府已經派人開始用水泥將住人井井口封死,并將井內東西掏出,一位執法者稱,早上5點多鐘在此看到,有住井者攜帶值錢物品已經離開。
天氣逐漸暖和了,前來延安南泥灣旅游的游客越來越多。” 副鎮長陳素潤告訴記者:“標語確實是我們找寶塔區的人寫的,但審核內容時我也沒見到這樣的標語,也沒看到過圍墻上的這條標語。” 目前該鎮正在搞衛生大整治、嚴查機動車隨意停放,去年在鎮上刷了一批標語,是為了進行宣傳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