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當官只為鼓腰包,遲早鐵墻來圍繞。近日,河南法院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主任挪用公款案”判決書,說的就是這么個事兒。
河南省南陽市內鄉縣人防辦主任楊某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將單位公款挪進他的個人賬戶,又貸給企業賺了高利息,錢到手后,又玩起了失聯。不過最后迫于壓力,他還是投案自首了。
挪用公款放貸 每月坐收兩萬利息
2013年的一天,內鄉縣人防辦主任楊某通過南陽電視臺工作人員張某的介紹,得知南陽市大業房地產開發公司有低于市場價的房屋出售,便來看房。在看房過程中,楊某得知張某將手頭閑置的資金以月息2分借給大業房地產開發公司,就也想通過這種方法賺些錢。
當打聽到大業房地產開發公司最低借款100萬元才給2分利息后,楊某就和張某商量與人合伙湊了100多萬元,以楊某個人名義借給大業房地產開發公司,按湊款比例分配利息。
后來,合伙湊錢的人因需要資金退出“投資”。2013年10月前后,楊某又拿了幾十萬放在大業房地產開發公司“吃利息”。
據楊某供述,他任內鄉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期間,有兩個賬戶,一個是信用社的,一個是建設銀行的賬戶,這兩個賬戶都是以他自己的名字開設的,“借給”大業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錢也是通過這兩個賬戶轉賬的。
楊某承認,2013年3月8日、10月6日,他先后兩次利用其職務便利,將單位所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72萬元及左岸皇朝預交的人防工程保證金50萬元,共計122萬元,挪給大業房地產開發公司使用。“和南陽大業房地產約定利息2分,兩次共給我了16.68萬元”。
失聯七個月 這次公告尋的是個“主任”
2014年春節過后,楊某關閉手機等通信設備,突然離崗,與單位和家人失去聯系。此后,內鄉縣紀檢、公安等部門都參與尋找,但都沒有任何消息。
2014年9月19日,南陽市內鄉縣人民政府貼出《公告》,責令楊某自公告發布起五日內,向中共內向縣委、內鄉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報道。同時,辦案機關發出網上通緝令。
《公告》稱:“楊某,男,漢族,1964年2月出生,中共黨員,現任內鄉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該同志于2014年2月24日無故擅自離崗,至今未歸,在單位和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特責令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5日內向中共內鄉縣委、內鄉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報到,并在組織人事部門備案,逾期則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9條第7項予以處分。”
當時就有媒體報道稱,楊某2009年至2012年擔任內鄉縣農機局局長期間,曾被該局職工實名舉報以權謀私、克扣倒賣國家農機補貼等問題。
投案還公款 還是逃不過鐵墻內的三年
2014年9月30日,楊某主動到內鄉縣人民檢察院投案。內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案發前,楊某已將挪用的公款歸還,案發后,已將非法謀利16.68萬元交內鄉縣人民檢察院。
根據證人證言及書證,經庭審出示并質證,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認為,楊某在任內鄉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鑒于楊某案發前已全部退賠了贓款,案發后已將違法所得全部上交,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楊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楊某于2014年10月1日被內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楊某于2014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現楊某被押于內鄉縣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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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報賬員竟然敢連續三次挪用學生的學費來為自己賺錢,還一次比一次拿得多,真是膽肥心大。今年52歲的趙某,曾任某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報賬員,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23日,趙某利用職務便利將其代收的五年制學生學費中的4.98萬元用于歸還信用卡欠款;2014年11月25日,趙某將代收的自考學生學費中的2.61萬元用于歸還信用卡欠款。這兩次信用卡欠款原因都是趙某向外借款以獲取高額利息。
2015年4月10日,趙某將代收的鄭州某專修學院交給某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的函授學生學費中的10萬元用于購買理財產品。半年多時間,趙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三次共挪用公款17.59萬元。
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認為,趙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依法應予懲處。
2015年6月23日,趙某經偵查人員通知后到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接受處理。在對趙某量刑時,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考慮到他自動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的罪行,有悔罪表現,判決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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