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摩故居遭拆遷、梁思成夫婦故居遭“維修性拆除”、章士釗故居遭“超范圍施工”……近來,歷史名人故居陷入修繕爭議之聲不斷。缺乏可行的監管機制和責任認定,正讓一些受保護建筑陷入欠修繕、被破壞的境地。
面對眾多可能陷入爭議的歷史建筑,如何保護開發才能治標又治本?專家認為,保護歷史建筑已是社會的共識,眼下更需要法律對保護責任的確認和有效監督。化解開發與修繕的“兩頭難”,已是文化保護繞不開的一道坎,成為城市發展中考驗政府智慧的新命題。
從“維修性拆除”到“超范圍施工”
在城市大建設、大發展的過程中,一些名人故居、優秀歷史風貌建筑的命運,似乎總是牽動人們的神經。
近日,北京市文物局在其官方微博發布了對史家胡同51號章士釗故居的停工令,稱該拆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勒令立即停止施工,聽候進一步處理。
此前,有多處名人故居遭遇“保護性拆除”或被不合理占用,已成為輿論的焦點。
“保護基礎上的適度開發是合理的。如果觀念上沒有將歷史建筑視為社會資源,就可能出現破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專家委員會委員、同濟大學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儀三教授表示,由于流轉中的各類原因,一些受保護建筑至今有居住、租用的現象。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結果顯示,我國已登記不可移動文物共766722處,其中屬新發現的達69.91%。已登記不可移動文物中,保存狀況較差的 占17 .77%, 保 存 狀 況差的占8 .43%。如果沒有完善、有效的監管措施,這些社會的文化財富將失去安全屏障。
名人故居為何修繕難
200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幫助;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有專家表示,對名人故居中已列為文物的建筑,雖然法律已明確了修繕責任,但現實的資金來源仍非常受限。
上海市政協常務委員、上海市文史研究館館長沈祖煒認為,保護不可移動文物涉及購入、修繕、維護,乃至周邊規劃開發。長期看僅靠個人經濟實力,很難盡到對文物的保護責任。“政府部門有難處,使用開發也有難處,歸根到底是不易明確誰來出資、誰來修繕、誰來使用。”
未列為文物的受保護建筑也需要及時修繕,但專業的勘測設計和施工隊伍費用不菲。國內某大城市的一項調查曾顯示,該市眾多的優秀歷史建筑中,僅有約50處表示能自行解決保護修繕經費,面積僅占保護建筑的16.51%。
此外,一些受保護建筑的管理權較為分散,導致文物保護部門不易監測建筑現狀。專家表示,對這些建筑的維護監管、受讓補償還缺乏統一的標準。
“及時修繕在現實中有不少難題,一是文保部門在經費上有一定的缺口,二是民間參與保護的意識和動力不足”,阮儀三認為,一些使用者對建筑本身缺乏感情,只有使用的需求,或存在現實的難處,迫切需要完善配套政策。
一位上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負責人告訴記者,保護建筑修繕保留的一大難題在于,由于歷史原因,不少名人故居、風貌保護建筑實際上都住了很多居民,修繕難度很大,遭遇到各種出資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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