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海清案一審期間,正值刑訴法修訂,其中對生產、銷售假藥罪作出了修改,將“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刪去,侵犯的犯罪客體從“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變成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該罪因此從結果犯變成了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該行為,即使沒有嚴重危害健康也構成犯罪
“天下哪有假藥救命的?只有假藥害人的。”6月14日,身穿黃色囚服的倪海清站在被告席上,反復強調自己的“治癌秘方”療效顯著。“我用的都是祖傳秘方,是經過千百年歷史傳承下來的。”
倪海清,浙江金華人,因意外獲得一個“祖傳秘方”而走上行醫之路。但就在他的中草藥受一些癌癥患者追捧、被奉為“救命藥”之時,2011年10月,倪海清因涉嫌生產、銷售假藥,被金華市婺城區公安機關帶走調查。
2013年4月9日,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倪海清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倪海清不服,馬上提起上訴。6月14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未當庭判決。
網絡上,關于倪海清的討論仍未停歇,他究竟是“治癌神醫”還是“江湖騙子”?目前還沒有答案,能夠下定論的是,他研制的中草藥片劑并無生產許可證及藥品管理部門批準文號。也就是說,在法律意義上,確實是假藥。
檢方:療效與案情無關
2013年6月14日上午9點40分,倪海清被控生產、銷售假藥罪一案在金華中院二審開庭。
法治周末記者看到,年近不惑的倪海清頭發已現斑白,中等身材的他,步履蹣跚,神情有些不振。
庭審一開始,辯護律師黃振興便向法庭提交了倪海清個人病歷等證據,試圖證明倪海清所研制的藥物具備療效。他認為,如果倪海清構成了生產、銷售假藥罪,那么藥物的療效將直接影響量刑標準——如果藥物具備療效,就“不對社會構成重大危害性”。
對此,公訴方金華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關于藥的療效,跟本案是不是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沒有關系的。”
盡管如此,黃振興堅持向法院提出要求,希望調取偵查部門查封的接受倪海清醫治的近300名癌癥病人的醫療檔案,同時要求等候在外的3名病人出庭作證。
庭審持續了一天時間,主要問題圍繞在倪海清是否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上。
據了解,倪海清的“治癌秘方”曾于2010年申請并獲得過中國發明專利。辯護律師黃振興認為,倪海清只是未經審批就擅自將自己的治癌發明專利進行臨床試驗,給癌癥患者配制、配售中草藥臨床制劑,倪海清并無主觀上為謀取非法利益而進行生產與銷售假藥的犯罪動機。
金華檢察院質證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倪海清等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有扣押物品清單、委托定做合同、運輸合作協議、銀行交易記錄等證據,足以認定倪海清等人共同犯罪。
關于案件定性,檢察機關表示,對于是不是假藥,法律有明確規定。所謂“假藥”,是指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根據浙江省藥監局的鑒定意見,倪海清等人生產、銷售的藥品未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屬于假藥范疇。
當天下午4點左右,經過控辯雙方的多輪激辯,法官宣布休庭,并未透露是否同意證人出庭或是擇日宣判。
記者了解到,一審法院開庭時,共有10名證人等候在法庭之外,但法官當庭拒絕了辯護人提出的證人出庭的要求。
黃振興則告訴記者,倪海清被抓、藥品被查封之后,不少患者曾到當地信訪部門上訪,要求將倪海清的藥“放一點出來救命”,均未獲同意。目前,這10名證人中,有5人因病情惡化過世。
尚沒有證據能夠證明,這5人的過世與“缺藥”有著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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