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更多法律救濟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應在醫學框架內增加對“過勞死”的界定,同時在法律上構建一個包括保障勞動者休息權、健康權乃至生命權的一個完整系統的制度體系,給“過勞死”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救濟。
“盡快推動‘過勞死’的醫學認定標準。”在齊善鴻看來,“只有在醫學上先明確定義‘過勞死’的概念,才可在法律上對此予以進一步的剛性規范。”
“由于‘過勞死’的認定需要很強的醫學專業知識和技能,為保證準確性,有關部門應對‘過勞死’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根據中國國情制定出醫學認定的統一標準和診斷尺度。”齊善鴻說。
“在醫學上對‘過勞死’作出明確定義的同時,應對《勞動法》進行完善,從制度完善、保障機制、社會監督等各個方面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制訂具有可執行性的救濟措施。”杜立元認為,“尤其需要對加班的認定辦法及加班時間限制進行細化,并明確企業安排加班不當致員工‘過勞死’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杜立元認為,構成“過勞死”應包括以下一些必要因素,即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強度超出法律規定;長時間加班系企業強制安排,或企業安排過大工作任務導致勞動者“被自愿加班”;勞動者死亡結果的發生與過長的工作時間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余少祥副研究員建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將“過勞死”作為“視同工傷”的一種情況。具體標準上,可以考察勞動者在生前最后6個月內,每月加班是否超過80小時,以此作為判斷“過勞死”的依據。這可以進一步倒逼企業保障員工的休息權,也可以作為中國勞工權利“漸進式改善”的一個可靠路徑。
據專家介紹,在雇傭制度發達的美國、日本以及一些歐洲國家,對“過勞死”問題的處理,一般采取事前防御與事后救濟相結合的辦法。事前防御包括美國公司為給員工減壓制定的彈性工作制度;歐盟及各成員國制定的《健康與安全工作法》等法規,要求公司向員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
日本實行事后管治制度,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如果疲勞過度以及疲勞過度導致自殺被認定為勞動災害(簡稱“勞災”,相當于中國的工傷),可以提起勞災保險申請,從而能夠享受到療養補償、損害補償、遺屬補償等。近年來,日本開始修改過勞死認定標準,從只調查死亡之前一個星期內的工作狀況改為調查六個月內的情況,以掌握“疲勞積蓄度”,考慮除工作時間之外的其他主要原因。如出差的頻繁程度、工作環境等,還規定了企業保障勞動者安全的義務。(記者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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