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之間相互打架的背后,是“立法部門利益化”的問題。唐春成繪
部門立法不可避免附帶部門利益
幾個月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廣告法修訂草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張茅向會議作了說明。據張茅介紹,國家工商總局2009年即向國務院報送了廣告法修訂送審稿,經國務院法制辦多次征求意見,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修改后,最終形成了提交常委會審議的審議稿。
類似廣告法這樣,由行政部門起草、國務院法制辦修改、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立法流程已經成為行業立法的標準流程。據不完全統計,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確定的64項法律中,有48部法律是由主管行政部門起草的,比例高達75%。除了直接起草法律法規外,行政部門還承擔著制定法律實施細則的職能。比如物權法第二十二條就規定,不動產登記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之所以采取行政部門起草、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立法模式,主要是為了彌補立法機關在專業性和實踐經驗的不足。長期以來,許多應當由立法機關起草的法律法規,實際都是由行政部門起草,立法機關只是在審議階段做個別修改、微調,這難免會在法律法規中體現其部門利益。法律專家普遍認為,如果法律法規中部門利益過于凸顯,立法的科學性公正性就很難保證。
郵政法的修改過程就充分體現了部門利益與公眾利益的沖突。2006年,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國家郵政總局起草的郵政法征求意見稿發布,其中第十條規定:“信件的寄遞由郵政企業專營;國際信件的速遞業務和單件重量在350克以上的國內信件速遞業務除外。”一石激起千層浪,如果該條獲得通過,那眾多以商業信件為主營業務的快遞公司將被法律所不允許。由于社會公眾反響強烈,最終這一條被立法機關刪除。
其實,立法的過程本就存在著部門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博弈。行政部門在起草法律法規草案時,難免會從本部門立場出發,將部門思維、部門利益帶入法律法規草案中。在實際工作中,也常常有一些行政部門借助立法擴張部門權益,減輕甚至避免部門責任。這些行為不僅嚴重背離了立法的初衷,也嚴重危害了法律的權威,使法律飽受公正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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