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平當地政府和法院的種種作為,令礦工們心寒,與法治背道而馳。
江西樂平市36名塵肺病礦工被認定為工傷,勞動仲裁的結果是,樂平市趙家山煤礦分別向礦工分別支付幾萬元到二十幾萬元不等的工傷待遇。煤礦不服,向法院起訴,而樂平法院沒有立案,將案件交由政府去協調。“協調”的結果是,32名礦工在當地政府連騙帶嚇之下,簽訂不公平的《工傷賠付協議書》,最終只獲得了30%的賠償款。此后礦工請求法院撤銷協議,法院拒不受理。
通過口頭承諾和威嚇,哄騙塵肺礦工簽訂不公平的協議,同時堵住礦工們尋求司法救濟的渠道。樂平當地政府和法院的種種作為,令礦工們心寒,與法治背道而馳。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一般的勞動仲裁案件,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決,均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否則裁決生效。本案中,煤礦一方不服仲裁裁決,提起了訴訟,樂平法院沒有依法審理,反而將進入訴訟渠道的案件交給政府去協調,如此明目張膽地褻瀆法定職責的做法,令人吃驚。
所謂的政府協調,不過是對礦工的糊弄和欺騙。據礦工回憶,“當時煤礦的人說錢不夠,先給我們30%當營養費,剩下的賠償款再想辦法解決,在場的領導也是這么和我們工人說的。”可樂平市政府提供的《工傷賠付協議書》的部分復印內容中,“一次性賠付仲裁賠償款的30%”,“乙方在獲得甲方賠付后,自愿放棄再向甲方申請賠付的權利”等內容赫然在目。
煤礦和政府聯手欺負塵肺礦工,讓不識字的礦工在嚴重損害自己權益的不平等協議上簽字,這本身已經讓人怒不可遏,但還是有法律救濟途徑,因為法律規定,基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簽訂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請求法院撤銷;而協議一旦撤銷,即自始不生效力。可樂平法院硬是將礦工擋在訴訟門外。
個別未在《工傷賠付協議書》上簽字的礦工,請求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工作人員說背后有政府授意。本案經過了仲裁裁決,若之后未進入訴訟環節,則意味著仲裁裁決生效。仲裁機構自身沒有強制執行權,生效的仲裁文書依法應由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不執行,仲裁文書形同廢紙一張,法律公信喪失殆盡。
政府、法院和煤礦三者聯手,共同欺負弱勢的塵肺病礦工,是可忍孰不可忍!人們不禁要問:誰來保護弱勢公民的權利,是誰把塵肺礦工逼上了上訪之路,相關的問責機制又在哪里?公眾期待,這一惡劣事件能盡快得到嚴處。(劉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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