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社論
職業化不僅是對消防官兵職業保障的問題,從更高層面而言,職業化更需要實現救火流程專業、標準、規范,消防部門獨立決策,避免外來不當干擾。
昨日(12日),《新京報》記者采訪了6個省近20名消防員發現,消防滅火受行政命令干擾的問題較為普遍。
在任何火災的消防救援中,指揮者的作用至為關鍵。國外的消防指揮官往往從消防員中選拔,他們不僅要有豐富的火場經驗,而且必須在消防專業學校中接受專業培訓,方能走上指揮崗位。可是,在我國,一旦發生重大火災,地方領導官員往往都是“臨時消防指揮官”,這一點可從哈爾濱當時發布的通稿中得到印證。
從通稿中可看出,缺少專業背景和火場經驗的官員們一個個都成了主角,而最為專業的消防部門反倒成了配角,如此情形下的救火決策令人堪憂。現場施救的消防官員稍有不慎,就可能受到干擾,做出失誤的判斷和舉動。
這恐怕就是目前消防員傷亡率居高不下的一個原因所在。一些地方主要領導所處的位置,決定了他們在面對火情時,除了考慮避免民眾傷亡之外,還會急切期盼盡快滅火,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這樣的急功近利之下,消防官兵的生命安全保護很容易遭到忽視。《新京報》調查中就提到兩個例子:河南一名消防員稱,一次救火中,著火建筑已無法保住,當地官員仍提出,要內攻,要保住財產;一名現役消防戰士說,他曾去某工業區救火,裝可燃化學原料的長柱形罐體著火,濃煙滾滾。消防員建議,可以從罐體底部鑿洞,將罐內的可燃物抽出運走。在場領導卻表示該廠是納稅大戶,要盡量保住生產物資,要求戰士盡快靠近滅火。
這種出于利益考慮,不顧火場危險,將消防員置于巨大險境的做法,無疑極不負責任,屬于濫用權力。固然,消防員這一職業需要犧牲精神,但拿消防員生命冒險是窮盡所有手段,萬不得已才做出的選擇,例如有公民生命懸于一線。任何火災中,消防員本身的安全也是救火時要著重考慮的。
根據我國的消防法規,在防火上,首要責任人是地方政府,消防部門是監督;在滅火上,消防部門是負責人,地方政府是支持保障。消防法第45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這也就是說,火災現場滅火的責任人,不是其他地方行政機關或行政首長。
現在我們談消防職業化,職業化不僅是對消防官兵職業保障的問題,從更高層面而言,職業化更需要實現救火流程專業、標準、規范,消防部門獨立決策,避免外來不當干擾。現在來看,一些地方主政官員的表現很不合適,非消防官員在滅火現場喧賓奪主,直接指揮滅火,恐怕也是妨礙消防職業化、專業化的因素。
讓權力尊重專業,敬畏專業。火場是消防部門專屬領域,救火自有其科學規律,一地的主要領導,出于對火情的關心,固然可親臨現場,但此時,他應當是個協助者,為救火提供各種保障。而不是橫插一手,把火場當成自己的表演秀場,由外行指導內行。非消防官員干擾救火,這樣的現象必須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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