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找替身”
下屬成避規撈錢“中轉站”
為防止行長權力過大、中飽私囊,銀行規定行領導是不可以參與一些積分獎勵費用、營銷費用的。然而,屈建國就是有辦法,他不方便出面的就找“替身”來“中轉”。
2009年開始,屈建國帶領公司部、授信部、票據部等部門成功爭取了格力集團的存款業務。為順利獲得存款積分獎勵,他指示辦公室副總黃某標來收取該獎勵。
黃某標并沒有參與此次營銷,但屈建國親自過問交代將該業績掛在黃的名下,款項到賬后由黃提現交給屈建國。就此,屈建國從中獨得了399.58萬元。
此外,黃某標還以每月購買辦公用品、勞保用品及電子耗材等名義,四處虛開、購買發票進行沖賬報銷,先后為屈建國套取營銷費用合計131.68萬元。
2008年底至2009年4月,珠海分行根據總行的要求對自有閑置資產進行處理。其中,有套位于珠海市灣仔鴻景花園、建筑面積為483.15平方米的辦公用房被屈建國看中。為了低價購買,他指使保衛部總經理尹某等人先是對該房產進行虛假、低價評估,評估價值僅為127萬多元;而實際上,該房產的價值高達331.92萬元。最終,以158.6萬元(含傭金)成功競買,屈建國從中侵吞房產差價179.42萬元。
“一體化”
將銀行當全家的“提款機”
2010年12月,屈建國提出要到北師大讀在職博士,學費由行里支付。參加會議的分行各黨委委員無人敢反對,決議順利通過。事實上,無論是人力資源部或者計財部都知曉,該銀行明確禁止學歷教育等費用的報銷。
屈建國指示秘書以培訓費的名義在分行報銷該學費5.88萬元。之前,連其就讀的清華EMBA的高額學費也是通過虛增國債營銷獎勵的辦法套取了20萬元。
報銷學費只是屈建國個人消費的冰山一角。2007年12月和2008年7月,屈建國指使有關人員購買了8塊勞力士和帝舵手表,購表費用33.98萬元以購買“復印紙”等辦公用品發票沖抵報銷。屈建國甚至指使下屬購買發票報銷套取公款6.998萬元,為其女兒歸還信用卡消費賬款。
2006年,屈建國要求信貸客戶為分行購買奧迪車和越野吉普車各一輛,車輛由屈建國分配使用,并由該客戶公司負責保養、維修。價值30多萬元的越野車由屈建國的妻子使用,但其并不滿足,于2010年5月要求將車過戶給其入股成立的珠海市中杰投資公司。
“家行一體”,屈建國不斷找機會侵吞公款用于個人或者家庭支出,找發票抵賬成了其慣用手法。他曾指使下屬為其購買15年、30年的茅臺酒以及路易十三等高檔酒,共計41萬多元并全部用于個人消費。
巨大的放貸審批權,讓這家國有控股銀行成了屈建國手中的搖錢樹。至2010年左右,屈建國先后假借賣畫名義索要某地產公司賄款150多萬元;借珠海分行要做“紅樹林”公益廣告為由,向該行信貸客戶索要“廣告贊助費”100萬元用于購房。
案件典型
行長擁有一票否決權是貸款行賄主要誘因
銀行信貸委員會形成意見后,須經分行行長審批才能生效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屈建國作為國有出資銀行分支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其擔任某銀行珠海分行行長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1635.144萬元;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財物共計人民幣1697萬余元;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人民幣10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屈建國的上述行為已經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應當數罪并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索賄行為,應從重處罰。
據屈建國供述,其本人年薪在150萬元左右,完全可以衣食豐足。但看到下屬支行的行長們獎金都比較高,他的貪欲又使他不滿足原有的工資水平,加上對分行行長這一級別的領導缺乏有效的監管,滋生了極大的腐敗空間。
屈建國的辯護人在進行辯護時提出,被告人的行為都是經過行長辦公會議的民主集體討論程序決定的,而且經過了公開的財務程序,并不符合貪污罪所要求的隱蔽性特征。而事實上,“披著合法外衣,干非法的勾當”正是該案的典型特征,從所謂隱蔽走向公開,試圖用民主程序來掩蓋罪行或將其合法化正是被告人犯罪手法的“高明之處”。
以發放貸款程序為例,客戶想獲取貸款,經過層層審核,信貸委員會將最終提出意見是否放貸,但信貸委員會形成的意見還不能發生效力,必須要經分行行長審批才能生效,分行行長對是否放貸具有一票否決權。換言之,沒有行長的同意,任何單位都不能拿到貸款。這也是本案中,很多人主動或被動給屈建國行賄大量金錢最主要的原因。(新快報記者陳婕 通訊員李凌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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