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離婚多年的夫妻,撫養孩子的一方突然要求增加撫養費,他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日前,東港一對母子為此打起了官司。
2006年,萬先生和嚴女士因感情不和,經東港法院調解離婚,兩人的兒子由萬先生撫養,嚴女士每年承擔撫養費1800元。6年過去了,兒子已上小學,1800元錢不足以支付生活、學習所需費用,于是,兒子與母親嚴女士對簿公堂,要求將撫養費增至每年7200元。
在法庭上,被告嚴女士提出自己和再婚丈夫也有了孩子,雙方父母都體弱多病,而且家里還有外債要還,無力承擔這么多的撫養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求。
《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而撫養費的數額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東港法院經審理認為,嚴女士作為原告的母親,對婚生子有撫養義務,而其之前承擔的撫養費已無法保證原告實際生活需要。所以,法院支持原告增加撫養費的要求,但是7200元過高,法院予以調整。
法院最終判決:自2013年1月起至原告獨立為止,嚴女士每月承擔原告撫養費400元。
王曉蕾 記者趙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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