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交強險是否在縱容“馬路殺手”
無責車主也要賠付10.66萬元
李先生酒后駕駛豪車,和另一車輛相撞,造成兩車人員傷亡。事后,無責方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卻被告上了法庭,要向肇事的李先生車上死亡人員賠付10.66萬元的賠償金。律師認為,這樣的判決有失法律的公正性。
2008年年底的一個凌晨,喝得醉醺醺的李先生駕駛奧迪轎車,載著朱女士、甘先生、陳先生三人,在武昌武珞路上由東向西行駛。行至五月花大酒店路段時,撞損路中間隔離護欄,沖入反向的機動車道,迎面撞上王先生駕駛的富康轎車。兩車所載六人都有受傷,并導致甘先生死亡,兩車嚴重受損,交警認定李先生負全責。但一審法院判決無過錯的王先生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近10.66萬元。
無獨有偶,2009年年底,鄔先生駕駛一輛重型作業車,途經盤龍城一丁字路口時,追尾撞上夏先生駕駛的海馬轎車,又導致海馬轎車撞上一輛摩托車,摩托車駕駛人陳先生受傷。交警認定鄔先生負事故全責。有責方和無責方的保險公司都被陳先生告上了法庭。最后法庭判決兩家保險公司各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陳先生64053元和53287.34元的經濟損失。
對一審判決,兩個案件的被告保險公司都不服,認為保險公司只能按照合同,在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總保額的10%,最多賠付1.2萬余元,并上訴。最后法院都駁回了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在判決書中,法院解釋了原因,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即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所以無論有責無責,各方保險公司都應承擔同等的交強險賠償責任。
湖北華徽律師事務所霍琳律師認為,此判決值得商榷,像工傷等可以實行無過錯責任賠付,但適用到交通事故中,有失合理性。無過錯的車主也要賠付,就不具有法律責任所應有的教育和預防作用,最終使法律喪失約束功能,也不利于加強安全駕駛的意識。再者,保險合同中已有約定,有責和無責賠付額度有劃分,如合同不違反禁止性的規定,那就應按照合同來執行。江城多家保險公司告訴記者,目前的系統無法做出超1.22萬元限額的無責賠付。若做有責處理,會反映到行業統一的車險信息平臺中,有人身傷亡的有責出險來年交強險保費將上浮30%。
(見習記者 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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