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的男子李某為了逃避道路交通檢查,開車逃跑并將交警拖行數米。昨天記者獲悉,昌平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9個月。
據檢察機關指控,4月11日9時許,李某駕駛河北牌照的長安小汽車行至昌平區北七家鎮立湯路東沙各莊路口時,拒絕接受依法執行公務的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昌平支隊沙河大隊民警的檢查,強行駕駛小汽車逃離。致使民警劉某被其駕駛的小汽車拖行數米后摔倒,造成劉某右肘及右前臂皮膚挫擦傷。李某后被民警截獲。經法醫學鑒定,劉某所受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微傷。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李某是初犯、偶犯,并主動賠償了他人經濟損失,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因此法院對其從輕處罰,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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