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用權,誰就要負責一輩子。”
昨天,省高院出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下簡稱《辦法》)。
不過,有業界人士提出,當下,很多重大案件都是審委會來拿主意,法官只是宣判,將來一旦定為錯案,恐怕會“打錯板子”。
范圍
內外勾結制造假案將終身追責
《辦法》明確規定:錯案一般是指法院工作人員在辦案中,故意違反或者因重大過失違反與審判執行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致使裁判、執行結果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
具體包括7種情形:違反規定私自辦理案件或內外勾結制造假案;
毀棄、篡改、隱匿、偽造證據或指使、幫助他人作偽證,導致裁判錯誤;
私自制作訴訟、執行文書的,或者制作訴訟文書時,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或者因重大工作過失導致訴訟文書主文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報告案情時故意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裁判錯誤的;
故意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
故意違反法律規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執行措施或其他強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過失而造成案件當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嚴重后果的;
其他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致使裁判、執行結果錯誤或因重大過失致使裁判、執行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被審判委員會確認為錯案的。
省高院紀檢組組長王宏昌說,《辦法》還規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分別是:1.因法律法規規定不明確或對法律法規、事實證據理解和認識上存在偏差的;2.在二審或審判監督程序中,當事人提供新證據致使案件事實發生變化的;3.因國家法律的修訂或者政策調整而改變裁判的;4.其他經審判委員會依法確認不構成錯案的情形。
例外
4種例外情形不算錯案
王宏昌說,《辦法》規定錯案責任承擔原則:2人以上或多個環節共同導致錯案的,應區分責任大小,誰有決定權,誰負主要責任;其他參與者負次要責任;下屬出錯案,主管領導有責任;對錯誤決定持反對意見者不負過錯責任;非自愿執行錯誤指示者,可免予追究或從輕追究。
疑問1
法官辦錯案,領導負啥責任?
下屬出錯案,主管領導有責任
關于責任追究的主體,《辦法》明確規定,紀檢監察部門和審判管理辦公室負有收集錯案線索的職能。
其中,審判管理部門負責涉錯案件的評查分析,并就是否構成錯案、錯案性質及責任劃分提出初步意見,對案件是否構成錯案最終要由審判委員會來確認。
對確認為錯案的,經錯案領導小組研究決定,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由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相關人員實施責任追究。
疑問2
誰來追責?怎樣追責?
審委會確認,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追責
疑問3
法官調走了咋辦?
構成犯罪的還要移送司法機關
《辦法》明確規定:如果應予追究錯案責任的法院工作人員已調其他單位的,由錯案認定法院將其錯案調查情況向該工作人員現所在單位通報,建議該單位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追責。
已退休的,根據其承擔責任應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已調離、辭職、退休的,根據其承擔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由錯案認定法院將其違法線索移送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此外,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錯案責任而沒有追究的,可經院長決定,責令下級法院啟動錯案責任追究程序。
聲音
只追究法官責任是否公平?
天之權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律師張少春說,目前,很多重大案件都是經過審委會來研究決定,法官只是將結果宣判,將來一旦定為錯案,恐怕會打錯板子。還有,有些案件從一開始就是錯誤的,比如趙作海案,公安、檢察都錯了,到法院接著錯。實行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會起到副作用,法官會加大一些案件的申訴難度。
“作為內部監督,省高院在制度構建方面已經做得非常不錯。”河南華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華陽建議,同時做好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的銜接,因為,真正有力度的監督,往往來自外部。
鏈接
為何要出臺《辦法》
趙作海案等損害司法權威
為何要出臺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
王宏昌解釋說,主要有兩個大的原因。
一個是立法沖突。最高法院的“追究辦法”是1998年出臺的,我省法院“實施意見”是1999年出臺的,部分內容因為法律法規的修訂、法院自身規章制度的完善以及執法環境的改變,一些條文的表述及內容已經不準確、不規范,所以需要重新梳理。
另一個原因是,近年來法院系統的錯案不斷出現,比如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等,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對司法公信力的質疑,損害了司法權威。
“誰用權,誰就要負責一輩子。”王宏昌表示,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的出臺,是要強化法官辦案責任意識,提高案件審判質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線索提供:王曦)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