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地方的人防工程開放,成市民休閑娛樂的好去處。
資料圖
我省首例“人防”行政訴訟案審結
□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韓雪
核心提示
按規定,城市規劃區新建民用建筑,必須建防空地下室。如開發商不建人防工程該咋處罰?4月11日,鄭州法院向媒體通報,因未按規定在居民區建配套“人防”工程,鄭州一開發商被罰款7萬元、補交易地建設費170余萬。據悉,這也是我省首例“人防”行政訴訟案。
不建“人防”工程,開發商被罰巨款
2010年6月2日,鄭州市人防辦根據群眾舉報,對河南省振宇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振宇)建設的盈家水岸項目,進行人防工程檢查。發現該項目4號樓、5號樓下,未建人防工程,1號樓下建有地下室,但未見密閉隔墻,未做人防出入口部位,未安裝人防設施,也未按審批的人防圖紙進行施工。
2011年7月5日,鄭州市人防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河南振宇罰款10萬元,補繳易地建設費1709840元。原告不服處罰決定,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很快做出判決,把人防辦對河南振宇的10萬元罰款,變更為7萬元,支持了1709840元的補繳易地建設費行政處罰決定。
河南振宇仍然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鄭州中院。訴稱,建與不建防空地下室的行為,只能發生在小區的建設過程中,隨著小區建設的完成,不建防空地下室的行為已經結束,“未建”只是行為結果,一審判決錯把行為的結果認定為行為的連續。況且上訴人在一號樓地下已建有防空地下室。
2月28日,鄭州中院行政庭開庭審理了此案,鄭州市人防辦30多名工作人員參與了案件旁聽,人防辦主任張德印出庭應訴。
人防辦辯稱,河南振宇申報的防空地下室建設項目,經人防辦審核批準后,就確定了他們應當按設計規范要求建設該工程的法律義務,上訴人至今未履行該義務。該公司在一號樓下修建的地下室不符合人防工程設計規范的基本要求,四號、五號樓下未建任何形式的地下室。人防辦依據《人民防空法》以及《河南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對上訴人進行行政處罰合理合法。
建防空洞,和平時期不能忘戰時需要
鄭州中院審理后認為,人民防空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方面,是現代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利國、利民的社會公益事業。鄭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根據《人民防空法》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是其法定職責。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據此,駁回了河南振宇的上訴。
對于和平時期人防工程的建設,張德印表示,按照相關規定,遵循的是“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原則,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須依法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項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按規定交納易地建設費。此案是我省首例“人防”行政訴訟案。
開放人防工程,
成休閑娛樂的好去處
針對此案,有關專家表示:此案對群眾普法意義重大。事實上,社區和城市內有很多人防工程,但很多市民不知道它的作用和意義,只知道是地下室。
很多開發商為降低成本,不建或少建人防工程,還有很多人防工程被開發商出租等。社會上認識人防、了解人防,最早就是從“防空洞”開始。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加快,人防逐漸脫去了原來那層神秘面紗,進入了民防建設時代。
民防建設也是一項造福于民的社會公益事業,戰時是人民防空的“保護傘”,平時是人民防災的“安全帶”。通俗地說,人防工程對增強城市防備自然災害和突發事故災害,減少對城市生活、生產造成的損失,確保城市的正常運行,具有重要作用。
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但隨著城市化進程發展,很多人防工程被出租或改成商業用房,有的開飯店,有的住人,還有的改作車庫。
從2010年起,鄭州市先后開放32個人防工程供群眾納涼,還有的人防工程成為市民休閑娛樂的好去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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