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調解下,開錯藥的衛生院賠償受害人1.5萬元
大河報訊 孕婦本想保胎,但衛生院卻開出孕婦忌用藥,最終導致孕婦胎死腹中。鄭州市民王女士遂將衛生院訴至法院。5月18日,在鄭州市管城區法院的主持調解下,衛生院和受害人達成賠償協議,衛生院賠償受害人1.5萬元,目前賠償金已交到受害人王女士手中。
去年6月12日,王女士到鄭州市人民醫院做B超檢查,得知自己已懷孕兩個多月,醫生建議保胎。王女士稱,得知懷孕后,全家人都喜出望外。第二天,她就去離家近的鎮衛生院就診,讓醫生開保胎藥。
“回家我就按照衛生院開具的藥物進行調理,可是服藥后,卻感到腹部疼痛、腹脹。”王女士稱,去年6月19日她去衛生院檢查胚胎情況,結果顯示:胚胎未見血管搏動。后來為進一步確定胚胎情況,就去鄭州市人民醫院進行檢查,結果顯示:胚胎已死亡。
王女士稱,確診后,全家人悲痛不已,只得做了流產手術,住院8天,共花去醫療費2000元。王女士認為,衛生院的婦產科醫生存在較大過錯,所開具的藥品中有一種叫“宮血寧膠囊”,在說明書中明確說明“孕婦忌服”,對她所受到的損害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另外,衛生院方工作人員審查不嚴格,給她造成人身損害,也存在一定過錯。故訴至法院要求衛生院進行賠償。
法院受理該案后,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達成賠償協議。
線索提供 徐曉艷 時滿良(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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