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歲的王老太養的狗咬了別人,居然把人咬出個精神病,法院因此判令她賠償受傷的鄒女士2.8萬余元。5月24日,王老太拿到了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老太太的狗咬傷路人
王老太家住鄭州西郊,退休后閑來無事,便讓兒子給她買條小松獅犬解悶。
去年8月22日下午5點左右,王老太像往常一樣帶著愛犬在樓下乘涼,因為和人聊天,她沒注意到愛犬已跑了出去。
“救命啊,不要過來,啊……”一個女人凄慘的叫聲打破了小區的寧靜,王老太循聲望去,只見自己的狗正撲向一名過路婦女,她趕忙沖過去制止,卻為時已晚。女人的大腿被狗重重咬了兩口,抓了幾下,留下大片傷痕。
被狗咬傷卻得了精神病
被狗咬傷的女士姓鄒,48歲,說來也巧,鄒女士平時就怕狗。
事發后,民警試圖對王老太和鄒女士進行調解,但雙方始終無法達成協議。
第二天,鄒女士先到省疾控中心打防疫針,后又到市中心醫院治療,因一直高燒不退,又先后來到鄭州市康復醫院、鄭大一附院繼續治療。其間,共花費醫療費1.3萬余元。
“被狗咬后,傷口疼痛倒是次要的,我總是回想當時的情景,每次都覺得十分恐懼,有時還會渾身發冷、抽搐、惡心,現在看見狗我就害怕得直打哆嗦,腿都軟。”
鄒女士懷疑自己精神出了問題,今年2月,鄒先后做了兩次精神病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狗咬傷早期患有“應激相關障礙”;目前患有“癔癥”。2.鄒女士被狗咬傷早期的精神癥狀與被狗咬傷事情有直接因果關系;目前的精神癥狀與被狗咬傷事情有間接因果關系。
狗主人擔責賠償2.8萬余元
拿到鑒定結論,鄒女士決定討個說法,她將王老太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賠償自己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2萬余元。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
“但這里存在個舉證責任倒置問題。根據法律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話,就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主審該案的趙偉法官告訴記者。
最終,法院支持了鄒女士的請求。但根據鄒女士所受實際傷情及精神受傷害程度和王老太的家庭情況,法院認為精神賠償金以1萬元為宜。傷殘賠償金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5月24日,中原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老太賠償鄒女士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8100.85元;駁回鄒女士其他及過高部分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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