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部分地區馬上就要被高溫覆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4部委聯合修訂并起草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向社會征集意見,目前意見征集已結束。意見稿對“高溫天氣”做了明確規定,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中暑死亡 視為工傷 我國在全國范圍內使用的高溫勞動保護條例,僅有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至此,暫行半個世紀的防暑降溫措施終迎立法。《辦法》適用于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意見稿明確,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 氣溫超40℃ 停止室外作業 意見稿規定,日最高氣溫達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并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或簽訂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應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勞動者加班。 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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