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為謀私利,以兩三毛錢一斤的價格,大量收購病死豬肉,加工后以四至五元一斤的價格出售。涉案豬肉上萬斤,5月30日,記者從獲嘉縣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審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3被告有期徒刑2年、處罰金8000元;有期徒刑6個月,處罰金3000元和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處罰金2000元的處罰。
經查明,2010年3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王金瑞明知病死豬肉不得供人食用,卻以每斤兩三毛錢的價格大量收購病死豬,存放在本人經營的養殖場冷庫內,在未辦理生豬屠宰資格證的情況下,與其妻子(另案處理)等人一起,將病死豬肉進行剝皮、分割、去頭、去蹄、劈頭,加工成“筒子”、肉塊、肋排等,以每斤四五元錢的價格對外銷售;被告人李法學先后4次,將從王金瑞處購買來的病死豬肉500公斤,以每斤加價五毛錢的價格,銷售給新鄉市牧野菜市場的賣肉戶,賣肉戶則賣給居民,供人食用;被告人侯占崗先后兩次將從王金瑞處購買的100公斤豬肉,以每斤五六元的價格,在新鄉市火車站的宏達菜市場銷售給居民食用。2011年1月4日,新鄉市商務局查獲被告人王金瑞在其養殖場內加工好準備用于銷售的豬肋排、肉塊共2850斤,已剝皮、劈頭、劈半的豬116頭7216斤,未屠宰加工的死因不明的大小不等的豬450頭,經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檢疫,均為病害生豬產品,不能食用。
法院認為,王金瑞違反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食品罪;李法學、侯占崗違反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銷售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食品罪。
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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