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勞動用工條例》二次審議稿提交鄭州市人大審議
單位自用工之日30日起須為員工足額繳納社保
核心提示
今年3月,《鄭州市勞動用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面向社會征求意見,4月,《條例(草案)》提交鄭州市人大審議。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確定方式、最低工資發放比例等做了明確規定。
在初審中,有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學者指出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法制委員會對其進行了修改。昨天,《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交鄭州市人大審議。
A
單位不能侮辱、體罰、非法搜查員工
現狀:端盤子摔碎了被罰站20分鐘、員工犯錯誤被罰抄寫公司規章制度100遍、遲到罰站半個小時……這樣的體罰,你有沒有遇到過?
在審議《條例(草案)》時,有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有的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建議加以規范。
修改規定:在《條例(草案)》修改稿中,法制委員會加入了幾項內容,包括: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并在“法律責任”部分增加了相應的處罰條款。
B
社保必須繳納“五險”
現狀:有的用人單位在為員工繳納社保時,喜歡“挑三揀四”。《條例(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三十日起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修改規定:對此,《條例(草案)》第十三條修改為,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在征收險種上,擴大為全部五項社會保險。
C
延長勞動合同超6個月,視為已訂合同
現狀:目前,有一些企業為了規避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往往在勞動合同期滿后,拖延與勞動者簽訂下一個勞動合同。
修改規定: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修改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限,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六個月屆滿之日起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未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已訂立下一個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延續的情形除外。
D
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須給予經濟補償
現狀:李女士懷孕后,公司與她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銷售崗位不適合新婚懷孕的求職者。對于這種現象,有鄭州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原《條例(草案)》僅對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作出規定不夠全面,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也應加以規范。
修改規定:將《條例(草案)》第十九條修改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另外,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
E
最低工資標準由“國家的”改成“當地的”
另外,原《條例(草案)》中提出,“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有專家指出,現實中的最低工資標準多是以“當地”為參照。經法制委員會研究,同意采納這一意見。
修改規定:修改為:“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記者 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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